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2條規定了國家安全會議的性質和職責。根據該條規定,國家安全會議是總統決定國家安全相關政策和大政方針的諮詢機構。國家安全在此條款中指的是國防、外交、兩岸關係以及國家重大變故等相關事項。這意味著國家安全會議負責就這些領域向總統提供建議和意見。在此條款中,沒有提及具體的範例或案例。
國家安全會議,為總統決定國家安全有關之大政方針之諮詢機關。
立法理由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國家安全會議,為總統決定國家安全有關之大政方針之諮詢機關。 前項所稱國家安全係指國防、外交、兩岸關係及國家重大變故之相關事項。
立法理由「國家安全」,不能無限上綱;且依憲法增修條文意旨,國家安全會議為總統之「諮詢機關」。避免破壞憲政架構、侵犯行政院執掌,其範圍應明確、並有所限制。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國家安全」,不能無限上綱;且依憲法增修條文意旨,國家安全會議為總統之「諮詢機關」。避免破壞憲政架構、侵犯行政院執掌,其範圍應明確、並有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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