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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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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總統之命,依據國家安全會議之決議,處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 6 條,國家安全會議設有一名特任的秘書長,受總統的委任,負責處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這表示秘書長是國家安全會議的主管,負責組織會議活動以及監督所屬職員的工作。根據這項法規,秘書長在執行職務時必須遵從國家安全會議的決議指示,並擔任會務的處理者。

立法沿革 2

(0821230 制定)

國家安全會議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總統之命,依據國家安全會議之決議,處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立法理由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0920605 全文修正)

國家安全會議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總統之命,依據國家安全會議之決議,處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立法理由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21230 制定)

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0920605 全文修正)

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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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 6 條規定:「國家安全會議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總統之命,依據國家安全會議之決議,處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