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會議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總統之命,依據國家安全會議之決議,處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根據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 6 條,國家安全會議設有一名特任的秘書長,受總統的委任,負責處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這表示秘書長是國家安全會議的主管,負責組織會議活動以及監督所屬職員的工作。根據這項法規,秘書長在執行職務時必須遵從國家安全會議的決議指示,並擔任會務的處理者。
國家安全會議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總統之命,依據國家安全會議之決議,處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立法理由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國家安全會議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總統之命,依據國家安全會議之決議,處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立法理由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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