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會議置副秘書長一人至三人,襄助秘書長處理會務,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
根據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7條,國家安全會議可以設置一到三名副秘書長,以襄助秘書長處理會務,其職務等級參照簡任第十四職等。根據這一條規定,副秘書長的數量可以視需要而定,其職責是協助秘書長處理國家安全會議的相關事務。在職位等級方面,副秘書長的職務等級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至於具體的範例,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我目前沒有找到可以與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7條直接相關的範例。
國家安全會議置副秘書長一人至三人,襄助秘書長處理會務,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
立法理由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國家安全會議置副秘書長一人至三人,襄助秘書長處理會務,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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