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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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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置副秘書長一人至三人,襄助秘書長處理會務,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7條,國家安全會議可以設置一到三名副秘書長,以襄助秘書長處理會務,其職務等級參照簡任第十四職等。根據這一條規定,副秘書長的數量可以視需要而定,其職責是協助秘書長處理國家安全會議的相關事務。在職位等級方面,副秘書長的職務等級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至於具體的範例,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我目前沒有找到可以與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7條直接相關的範例。

立法沿革 2

(0821230 制定)

國家安全會議置副秘書長一人至三人,襄助秘書長處理會務,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

立法理由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0920605 全文修正)

國家安全會議置副秘書長一人至三人,襄助秘書長處理會務,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21230 制定)

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0920605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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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 7 條規定:「國家安全會議置副秘書長一人至三人,襄助秘書長處理會務,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