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立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共同規範,提升施政效能,特制定本法。
根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1條的內容,該法旨在建立中央行政機關組織的共同規範,以提升政府施政效能。這一法條的目的是確保中央行政機關在組織結構和運作上具有一致性和規範性。此法的制定旨在提供中央行政機關所需的法律依據和指導原則,以便其能夠有效地履行其職責和任務。參考資料可查看最新的《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為建立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共同規範,提升施政效能,特制定本法。
立法理由一、本法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三項「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及第四項「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之規定制定之。 二、本法制定之目的,在於建立精簡、彈性、創新與具有應變能力之中央政府機關組織共同規範,以期增進其效能。
一、本法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三項「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及第四項「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之規定制定之。 二、本法制定之目的,在於建立精簡、彈性、創新與具有應變能力之中央政府機關組織共同規範,以期增進其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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