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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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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適用於行政院及其所屬各級機關(以下簡稱機關)。但國防組織、外交駐外機構、警察機關組織、檢察機關、調查機關及海岸巡防機關組織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 2.行政院為一級機關,其所屬各級機關依層級為二級機關、三級機關、四級機關。但得依業務繁簡、組織規模定其層級,明定隸屬指揮監督關係,不必逐級設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2條的規定,本法適用於行政院及其所屬各級機關。其中,一級機關為行政院,其所屬各級機關則按照層級分為二級機關、三級機關、四級機關。根據該法第2條第2款的規定,機關可以根據業務的繁簡和組織的規模來決定層級的劃分,同時也可以明確隸屬的指揮監督關係,並不需要逐級地設立。例如,行政院所屬的各部會就是二級機關,各部會所屬的機關則可以根據不同的業務需要進一步劃分為三級機關或四級機關。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網站:https://www.ey.gov.tw/Page/D356B64223A814EB/1e4c8cd9-b850-4a25-afa5-34e35601dcbe (最近更新日期:2021年6月17日)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930611 制定)

本法適用於行政院及其所屬各級機關(以下簡稱機關)。但國防組織及檢察機關組織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行政院為一級機關,其所屬各級機關依層級為二級機關、三級機關、四級機關。

立法理由一、本條明定本法適用範圍為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惟國防及檢察機關組織,或涉及軍職體系,或於法院組織法已有明文,性質有別於一般行政機關,爰以但書作除外規定。   二、為資明確,明定行政院為一級機關;所屬各級機關,依其層級,稱為二級機關、三級機關、四級機關。

(0970612 修正)

本法適用於行政院及其所屬各級機關(以下簡稱機關)。但國防組織、警察機關組織、檢察機關及調查機關組織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行政院為一級機關,其所屬各級機關依層級為二級機關、三級機關、四級機關。

立法理由一、警政署幕僚單位二十八個,附屬警察機關二十二個,另內部單位設組達十三個以上,且有外勤隊、大、中、小隊,性質特殊。   二、依基準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機關內部分類為業務及輔助單位,惟警政署因其業務特殊需要,尚有設立勤務單位。   三、與警察、檢察及調查之執法機關,其組織亦參照辦理。

(0990112 修正)

本法適用於行政院及其所屬各級機關(以下簡稱機關)。但國防組織、外交駐外機構、警察機關組織、檢察機關、調查機關及海岸巡防機關組織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行政院為一級機關,其所屬各級機關依層級為二級機關、三級機關、四級機關。但得依業務繁簡、組織規模定其層級,明定隸屬指揮監督關係,不必逐級設立。

立法理由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未來外交部及所屬機關之組織有其特殊性,且目前駐外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及代表團計一百二十餘個,性質亦屬特殊,考量拓展涉外業務之需要及彈性,爰於第一項但書增列外交駐外機關,警察機關組織、檢察機關、調查機關及海岸巡防機關組織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考量行政組織設立彈性並參考現行機關多元指揮監督型態,同時,符合組織改造精簡原則,實無需逐級設立機關辦理相關監督管理業務,惟為釐清其隸屬指揮監督關係,仍應於組織法規上明定,爰修正第二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30611 制定)

一、本條明定本法適用範圍為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惟國防及檢察機關組織,或涉及軍職體系,或於法院組織法已有明文,性質有別於一般行政機關,爰以但書作除外規定。   二、為資明確,明定行政院為一級機關;所屬各級機關,依其層級,稱為二級機關、三級機關、四級機關。

(0970612 修正)

一、警政署幕僚單位二十八個,附屬警察機關二十二個,另內部單位設組達十三個以上,且有外勤隊、大、中、小隊,性質特殊。   二、依基準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機關內部分類為業務及輔助單位,惟警政署因其業務特殊需要,尚有設立勤務單位。   三、與警察、檢察及調查之執法機關,其組織亦參照辦理。

(0990112 修正)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未來外交部及所屬機關之組織有其特殊性,且目前駐外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及代表團計一百二十餘個,性質亦屬特殊,考量拓展涉外業務之需要及彈性,爰於第一項但書增列外交駐外機關,警察機關組織、檢察機關、調查機關及海岸巡防機關組織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考量行政組織設立彈性並參考現行機關多元指揮監督型態,同時,符合組織改造精簡原則,實無需逐級設立機關辦理相關監督管理業務,惟為釐清其隸屬指揮監督關係,仍應於組織法規上明定,爰修正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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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2 條規定:「本法適用於行政院及其所屬各級機關(以下簡稱機關)。但國防組織、外交駐外機構、警察機關組織、檢察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