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關:就法定事務,有決定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而依組織法律或命令(以下簡稱組織法規)設立,行使公權力之組織。 二、獨立機關:指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 三、機構:機關依組織法規將其部分權限及職掌劃出,以達成其設立目的之組織。 四、單位:基於組織之業務分工,於機關內部設立之組織。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條規定了本法中所使用的詞語定義。根據該條款的解釋,以下是各詞語的定義: 一、機關:指依照組織法律或命令設立,並依法行使公權力的組織,其在法定事務上具有決策權並表達國家意志於外部。 二、獨立機關:指根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具有自主運作能力的組織。除非法律另有規定,獨立機關不受其他機關的指揮和監督,通常是合議制的機構。 三、機構:機關根據組織法規劃訂的部分權限和職掌,以實現其設立目的的組織。 四、單位:在機關內部根據組織之業務分工而設立的組織。 依據這些定義,機關是指根據組織法律或命令設立,行使公權力的組織。它們可以是獨立機關或其他根據法律設立的機構。獨立機關是指具有自主運作能力且根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的組織。機構是指機關根據組織法規劃訂的部分權限和職掌,以實現其設立目的的組織。單位是在機關內部根據業務分工而設立的組織。 舉例來說,根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所設立的行政院就是一個機關,因為它是依照法律設立並行使公權力的組織。如果有一個根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且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的組織,例如財政部獨立財政稽核機關,那麼這個機關就是一個獨立機關。在行政院內部,根據組織法規劃訂的中央政府各部會就是機構,因為它們根據組織法規擁有特定的權限和職掌。而在每個部會內,根據業務分工設立的各司、處等就是單位。 以上的解釋資料來自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條本身,並且根據法律學的相關理論和解釋方法得出。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關:就法定事務,有決定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而依組織法律或命令(以下簡稱組織法規)設立,行使公權力之組織。 二、獨立機關:指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 三、附屬機關:指為處理技術性或專門性業務之需要,劃出部分權限及職掌,另成立隸屬之專責機關。 四、單位:基於組織之業務分工,於機關內部設立之組織。
立法理由明定「機關」、「獨立機關」、「附屬機關」與「單位」之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關:就法定事務,有決定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而依組織法律或命令(以下簡稱組織法規)設立,行使公權力之組織。 二、獨立機關:指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 三、機構:機關依組織法規將其部分權限及職掌劃出,以達成其設立目的之組織。 四、單位:基於組織之業務分工,於機關內部設立之組織。
立法理由一、機關為處理技術性或專門性業務之需要,劃出部分權限及職掌,另成立隸屬之專責機關,當然係屬該機關之附屬機關,無庸贅定,故刪除第三款附屬機關之定義。 二、為賦予第十六條「機構」用詞明確之定義,除於該條例示機構類型外,並於第三款增訂其定義,俾資完備。
明定「機關」、「獨立機關」、「附屬機關」與「單位」之定義。
一、機關為處理技術性或專門性業務之需要,劃出部分權限及職掌,另成立隸屬之專責機關,當然係屬該機關之附屬機關,無庸贅定,故刪除第三款附屬機關之定義。 二、為賦予第十六條「機構」用詞明確之定義,除於該條例示機構類型外,並於第三款增訂其定義,俾資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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