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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財字第 097111915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7 年 12 月 09 日

要旨

各縣市政府設立之幼稚園、托兒所等機構如符合「機關」之定義,則其首長應依法申報財產,另該總務組組長及會計員如屬機關編制並執行主管職務者,亦應依法申報財產

主旨

有關各縣市政府設立之幼稚園、托兒所首長、總務組組長及會計員應否申報財產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臺北市政府政風處 97 年 10 月 1 日北市政三字第 09731328000號函、彰化縣政府政風處 97 年 10 月 9 日彰政二字第 0970002215 號函。

二、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應依法申報財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5 款定有明文。所謂「機關」係以具有「獨立編制」、「獨立預算」、「依法設置」、「對外行文」等 4 項綜合考量認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74 年 11 月 29 日(74)局貳字第 36055 號函及本部 95 年 11 月 24 日法政決字第 0950044635 號函可稽;另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3 條第 1 款規定,則係指就法定事務,有決定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而依組織法律或命令設立,行使公權力之組織,合先敘明。

三、前開函文所稱獨立預算,應指預算法第 16 條所定之「總預算」、「單位預算」、「單位預算之分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等預算,各政風機關(構)如對是否為獨立預算有疑義,可協同主計單位依預算法第 18、20 條規定,並參酌「縣(市)地方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依職權認定之;另可否對外行文係指是否具有依印信條例頒發之關防或圖記。符合機關型態之組織,方有首長、副首長之設置,並應依本法申報財產。

四、本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2 款明定,會計、採購等業務之主管人員,應依法申報財產。如總務組組長、會計員係依機關編制所置並執行主管職務之主管及副主管人員,仍應依法申報財產。

正本

臺北市政府政風處、高雄市政府政風處、各縣市政府政風機構

副本

本司檢察官室、本司第四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政財字第 097111915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7 年 12 月 09 日發布,要旨:各縣市政府設立之幼稚園、托兒所等機構如符合「機關」之定義,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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