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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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劃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共工程政策之策訂及推動事項。 二、關於公共工程所需人力、機具、材料與技術等資源之整體規劃及研議事項。 三、關於公共工程各期程計畫之統籌及協調事項。 四、關於公共工程計畫資料蒐集、分析及共同問題之研議事項。 五、關於營造及相關產業發展之策劃、督導事項。 六、關於公共工程採購制度之擬議及督導事項。 七、關於工程顧問公司及公共工程相關技師專業服務之督導事項。 八、關於公共工程計畫之其他規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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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組織條例第4條的規定,企劃處負責以下事項: 1. 制定和推動公共工程政策相關事項。 2. 整體規劃和研究公共工程所需的人力、機具、材料和技術等資源。 3. 協調和統籌公共工程各期程的計畫。 4. 收集、分析公共工程計畫資料以及共同問題的研究。 5. 規劃和監督建設和相關產業的發展事項。 6. 草擬和監督公共工程採購制度的相關事項。 7. 監督工程顧問公司和與公共工程相關的技師專業服務。 8. 其他與公共工程計畫相關的規劃事項。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組織條例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https://www.cpami.gov.tw/
立法沿革 1 版
(0840627 制定)
企劃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共工程政策之策訂及推動事項。 二、關於公共工程所需人力、機具、材料與技術等資源之整體規劃及研議事項。 三、關於公共工程各期程計畫之統籌及協調事項。 四、關於公共工程計畫資料蒐集、分析及共同問題之研議事項。 五、關於營造及相關產業發展之策劃、督導事項。 六、關於公共工程採購制度之擬議及督導事項。 七、關於工程顧問公司及公共工程相關技師專業服務之督導事項。 八、關於公共工程計畫之其他規劃事項。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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