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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組織法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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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政博物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秘書一人,編纂一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科長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編輯三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立法院組織法第27-2條規定了議政博物館的各職務及對應的官職等級。其中,館長的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館長的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秘書、編纂的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科長的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的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編輯的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的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的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的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根據最新的《立法院組織法》,上述法條的參考資料如下: - 立法院組織法 - 公務人員任用法 - 公務人員俸給法 範例: 根據立法院組織法第27-2條,議政博物館的館長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例如,如果某人被委任為議政博物館的館長,他的官職等級將根據這個法條被確定為簡任第十二職等或第十三職等,這取決於他的具體情況和經驗與要求。 每個職務所列舉的官職等級都按照該法條的規定進行安排,以確定任職人員的職務和官階。

立法沿革 1

(0931224 增訂)

議政博物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秘書一人,編纂一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科長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編輯三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新增議政博物館,規定其員額及職務列等。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31224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新增議政博物館,規定其員額及職務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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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組織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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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組織法第 27-2 條規定:「議政博物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組織法第 27-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立法院組織法第 27-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