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部服務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編審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五人,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管理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十人,技士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立法院組織法第 27-1 條規定了中南部服務中心的職位及其對應的職等。根據該條,中南部服務中心設有一位主任,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一位副主任,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一位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兩位編審,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三位科長,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五位專員,一位分析師,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一位管理師,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十位科員,一位技士,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位辦事員,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兩位書記,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這些職位及職等的設置符合立法院組織法的要求,並根據法律規定選定了適當的職等。例如,根據公務人員職位及員額配置準則,不同職務的職等應根據其工作職責及所需資格進行列等。根據這些法規,中南部服務中心的主任、副主任、秘書等職位的職等設定了對應的上下限,以確保職位適切地定位在相應的職等範圍內。 這些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公務人員的任用及職等調整遵循公平、合理和透明的原則,並且為鼓勵人才下注、提高工作效能提供相應的制度保障。透過明確的職位規定和職等設定,可以使公務人員的任用和升遷程序更加公正和透明。
立法院對有立法委員席次五席以上之政黨,應公平分別設置立法院黨團辦公室;其設置辦法,由立法院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文明定各政黨立法院黨團辦公室之地位與設置要件,以加速政黨政治之建立。
中南部服務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編審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五人,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管理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十人,技士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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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文明定各政黨立法院黨團辦公室之地位與設置要件,以加速政黨政治之建立。
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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