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圖書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秘書一人、編纂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編審三人至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編輯八人至九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九人至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九人至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三人至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立法院組織法第27條規定了國會圖書館的各項職位及其職等。根據該條規定,國會圖書館設有館長、副館長、秘書、編纂、編審、科長、專員、編輯、科員、辦事員和書記等職位,並列舉了各職位的職等範圍。 作為一個例子,根據最新的《立法院組織法》,國會圖書館館長的職務等級是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這意味著在館長一職中,最低的職級是簡任第十二職等,最高的職級是簡任第十三職等。 同樣地,副館長的職務等級是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秘書和編纂職位的職務等級是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編審職位的職務等級是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職位的職務等級是薦任第九職等;專員職位的職務等級是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編輯職位的職務等級是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職位的職務等級是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職位的職務等級是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職位的職務等級是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這些職位的職務等級是根據該法第27條的規定進行編制的。該條具體規定了國會圖書館各個職位的職務等級範圍,以確保組織的運作和人事管理的合法性。
本法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立法院處務規程,由立法院秘書長擬訂,經院長核定,報告院會後施行。
國會圖書館置館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副館長一人、研究員十一人至十七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研究員十三人至十九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或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主任四人、高級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專員二人至四人、分析師四人至六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設計師六人至八人、管理師十六人至十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十人至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管理師二十九人至三十一人、操作員四人至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管理師十五人、操作員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四人至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四人至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訂。 二、各國有關國會圖書館館長,地位崇高。本法將館長職等比照法制局、預算中心之局長、主任,定為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三、本條規定圖書館之員額編制,以利運作。
國會圖書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秘書一人、編纂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編審三人至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編輯八人至九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九人至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九人至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三人至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立法理由一、配合立院一級主管、副主管職務之列等,調整館長、副館長之職務列等。 二、配合資訊處之設立,調整國會圖書館所需人力,置編纂、編審、編輯,以應業務實際需要。 三、調整「主任」為「科長」,以避免與預算中心主任之層級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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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立法院處務規程,由立法院秘書長擬訂,經院長核定,報告院會後施行。
一、本條係新增訂。 二、各國有關國會圖書館館長,地位崇高。本法將館長職等比照法制局、預算中心之局長、主任,定為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三、本條規定圖書館之員額編制,以利運作。
一、配合立院一級主管、副主管職務之列等,調整館長、副館長之職務列等。 二、配合資訊處之設立,調整國會圖書館所需人力,置編纂、編審、編輯,以應業務實際需要。 三、調整「主任」為「科長」,以避免與預算中心主任之層級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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