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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組織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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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圖書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秘書一人、編纂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編審三人至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編輯八人至九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九人至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九人至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三人至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立法院組織法第27條規定了國會圖書館的各項職位及其職等。根據該條規定,國會圖書館設有館長、副館長、秘書、編纂、編審、科長、專員、編輯、科員、辦事員和書記等職位,並列舉了各職位的職等範圍。 作為一個例子,根據最新的《立法院組織法》,國會圖書館館長的職務等級是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這意味著在館長一職中,最低的職級是簡任第十二職等,最高的職級是簡任第十三職等。 同樣地,副館長的職務等級是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秘書和編纂職位的職務等級是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編審職位的職務等級是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職位的職務等級是薦任第九職等;專員職位的職務等級是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編輯職位的職務等級是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職位的職務等級是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職位的職務等級是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職位的職務等級是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這些職位的職務等級是根據該法第27條的規定進行編制的。該條具體規定了國會圖書館各個職位的職務等級範圍,以確保組織的運作和人事管理的合法性。

立法沿革 5

(0360327 制定)

本法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0361223 全文修正)

本法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0411212 全文修正)

立法院處務規程,由立法院秘書長擬訂,經院長核定,報告院會後施行。

(0880112 全文修正)

國會圖書館置館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副館長一人、研究員十一人至十七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研究員十三人至十九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或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主任四人、高級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專員二人至四人、分析師四人至六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設計師六人至八人、管理師十六人至十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十人至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管理師二十九人至三十一人、操作員四人至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管理師十五人、操作員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四人至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四人至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訂。   二、各國有關國會圖書館館長,地位崇高。本法將館長職等比照法制局、預算中心之局長、主任,定為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三、本條規定圖書館之員額編制,以利運作。

(0880622 修正)

國會圖書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秘書一人、編纂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編審三人至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編輯八人至九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九人至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九人至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三人至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立法理由一、配合立院一級主管、副主管職務之列等,調整館長、副館長之職務列等。   二、配合資訊處之設立,調整國會圖書館所需人力,置編纂、編審、編輯,以應業務實際需要。   三、調整「主任」為「科長」,以避免與預算中心主任之層級混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60327 制定)

本法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0361223 全文修正)

本法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0411212 全文修正)

立法院處務規程,由立法院秘書長擬訂,經院長核定,報告院會後施行。

(0880112 全文修正)

一、本條係新增訂。   二、各國有關國會圖書館館長,地位崇高。本法將館長職等比照法制局、預算中心之局長、主任,定為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三、本條規定圖書館之員額編制,以利運作。

(0880622 修正)

一、配合立院一級主管、副主管職務之列等,調整館長、副館長之職務列等。   二、配合資訊處之設立,調整國會圖書館所需人力,置編纂、編審、編輯,以應業務實際需要。   三、調整「主任」為「科長」,以避免與預算中心主任之層級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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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組織法第 27 條規定:「國會圖書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組織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立法院組織法第 2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