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組長五人,由研究員兼任;研究員十一人至十七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副研究員十三人至十九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助理研究員十三人至十九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科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操作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立法院組織法第26條規定了預算中心的職位及職等配置。根據該條規定,預算中心擁有主任、副主任、組長、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科員、操作員和辦事員等職位。這些職位的職等範圍從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主任職務),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副主任職務),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組長職務),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研究員職務),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副研究員職務),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助理研究員職務),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科員職務),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操作員職務),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職務)。 參考資料: - 立法院組織法 - 立法院官方網站上的《立法院組織法》範本 (https://www.ly.gov.tw/Resource/news/bc6a683a-c011-4a47-99be-96e9abd831b7-200305535544.pdf) 提供了對職稱及職等的說明及範例。根據該範本,例如,在預算中心中,主任的職等為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而副主任的職等為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立法院議事規則及處務規程,由立法院定之。
立法院議事規則及處務規程,由立法院定之。
立法院設主計處及人事室,依法律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及人事事項。 主計處置處長一人,簡任;科長二人或三人,薦任;科員二人至四人,委任,並得用雇員一人。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科員三人,委任或薦任;書記官二人,委任;助理員二人,委任,並得用雇員一人或二人。
立法院設主計處及人事室,依法律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及人事事項。 主計處置處長一人,簡任;科長三人,薦任;科員五人,委任,其中二人得為薦任;書記一人或二人。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薦任;專員一人,薦任;科員四人,委任,其中二人得為薦任;書記官二人,委任;書記一人或二人。
預算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副主任一人、組長五人,均由研究員兼任;研究員十一人至十七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研究員十三人至十九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助理研究員十三人至十九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操作員二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訂。 二、有關預算中心之員額配置,比照法制局,本精簡原則列四十一人至六十人,為利羅致特殊人才,人員進用方式採雙軌制,惟仍以進用具公務人員資格者為主。另職務列等與一般行政人員有別,係為利延攬具研究能力人才。
預算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組長五人,由研究員兼任;研究員十一人至十七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副研究員十三人至十九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助理研究員十三人至十九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科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操作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立法理由一、配合立院一級主管、副主管職務之列等,調整主任、副主任、研究員、副研究員之職務列等。 二、增列科員一人,減列操作員一人,以應業務實際需要。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立法院議事規則及處務規程,由立法院定之。
立法院議事規則及處務規程,由立法院定之。
立法院設主計處及人事室,依法律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及人事事項。 主計處置處長一人,簡任;科長二人或三人,薦任;科員二人至四人,委任,並得用雇員一人。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科員三人,委任或薦任;書記官二人,委任;助理員二人,委任,並得用雇員一人或二人。
立法院設主計處及人事室,依法律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及人事事項。 主計處置處長一人,簡任;科長三人,薦任;科員五人,委任,其中二人得為薦任;書記一人或二人。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薦任;專員一人,薦任;科員四人,委任,其中二人得為薦任;書記官二人,委任;書記一人或二人。
一、本條係新增訂。 二、有關預算中心之員額配置,比照法制局,本精簡原則列四十一人至六十人,為利羅致特殊人才,人員進用方式採雙軌制,惟仍以進用具公務人員資格者為主。另職務列等與一般行政人員有別,係為利延攬具研究能力人才。
一、配合立院一級主管、副主管職務之列等,調整主任、副主任、研究員、副研究員之職務列等。 二、增列科員一人,減列操作員一人,以應業務實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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