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組長五人,由研究員兼任;研究員十一人至十七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副研究員十三人至十九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助理研究員十三人至十九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科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根據立法院組織法第25條,在立法院法制局的組織架構中,局長為一人,職務等級為簡任第十二至第十三職等;副局長為一人,職務等級為簡任第十一至第十二職等;組長有五人,由研究員兼任;研究員有十一至十七人,職務等級為簡任第十至第十二職等;副研究員有十三至十九人,職務等級為簡任第十至第十一職等;助理研究員有十三至十九人,職務等級為薦任第八至第九職等;科員有一人,職務等級為委任第五或薦任第六至第七職等;辦事員有一人,職務等級為委任第三至第五職等;書記有一人,職務等級為委任第一至第三職等。 (參考資料:立法院組織法)
立法院得置專員十六人至二十四人。
立法院得置專員十六人至二十四人。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秘書處置處長一人簡任;秘書十人至十三人簡任或薦任;組(室)主任若干人由簡任秘書或薦任秘書兼任;科長十一人薦任;編審三人簡任或薦任;編輯員一人薦任或委任;助理編輯員一人委任;專員四人薦任;科員二十人至二十二人委任,其中十二人得為薦任;速記長一人簡任或薦任;速記員四人至六人薦任或委任;書記官八人至十一人委任;書記四人並得雇用臨時人員。
秘書處置處長一人簡任;秘書十人至十三人簡任或薦任;組(室)主任若干人由簡任秘書或薦任秘書兼任;科長十一人薦任;編審三人至六人簡任或薦任;編輯一人薦任或委任;助理編輯一人委任;專員七人至九人薦任;科員二十二人至二十七人委任,其中十二人得為薦任;技士二人委任;速記長一人簡任或薦任;速記員四人至六人薦任或委任;書記官或書記十五人至二十八人書記官委任;司藥一人委任;護士二人。
秘書處置處長一人,簡任;秘書十人至十三人,簡任或薦任;組(室)主任若干人,由簡任秘書或薦任秘書兼任;科長十一人,薦任;編審三人至六人,簡任或薦任;編輯一人,薦任或委任;助理編輯一人,委任;專員七人至九人,薦任;科員二十二人至二十七人,委任,其中十二人得為薦任;技士二人,委任;速記長一人,簡任或薦任;速記員四人至六人,薦任或委任;書記官或書記十五人至二十八人,書記官委任;藥師一人、護士長一人,均薦任或委任;藥劑生二人、檢驗員一人、護士四人、病歷管理員一人,均委任或僱用。
立法理由將現雇具有任用資格之藥護檢技人員,納入正式編制,以期名實相副,而增強服務效能。
法制局置局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一人、組長五人,均由研究員兼任;研究員十一人至十七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研究員十三人至十九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助理研究員十三人至十九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辦事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訂。 二、有關法制局之員額配置,本精簡原則列四十一人至六十人,為利羅致特殊人才,人員進用方式採雙軌制,惟仍以進用具公務人員資格者為主。另職務列等與一般行政人員有別,係為利延攬具研究能力人才。
法制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組長五人,由研究員兼任;研究員十一人至十七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副研究員十三人至十九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助理研究員十三人至十九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科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立法理由一、配合立院一級主管、副主管職務之列等,調整局長、副局長、研究員、副研究員之職務列等。 二、增列科員一人,減列書記一人,以應業務實際需要。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立法院得置專員十六人至二十四人。
立法院得置專員十六人至二十四人。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秘書處置處長一人簡任;秘書十人至十三人簡任或薦任;組(室)主任若干人由簡任秘書或薦任秘書兼任;科長十一人薦任;編審三人簡任或薦任;編輯員一人薦任或委任;助理編輯員一人委任;專員四人薦任;科員二十人至二十二人委任,其中十二人得為薦任;速記長一人簡任或薦任;速記員四人至六人薦任或委任;書記官八人至十一人委任;書記四人並得雇用臨時人員。
秘書處置處長一人簡任;秘書十人至十三人簡任或薦任;組(室)主任若干人由簡任秘書或薦任秘書兼任;科長十一人薦任;編審三人至六人簡任或薦任;編輯一人薦任或委任;助理編輯一人委任;專員七人至九人薦任;科員二十二人至二十七人委任,其中十二人得為薦任;技士二人委任;速記長一人簡任或薦任;速記員四人至六人薦任或委任;書記官或書記十五人至二十八人書記官委任;司藥一人委任;護士二人。
將現雇具有任用資格之藥護檢技人員,納入正式編制,以期名實相副,而增強服務效能。
一、本條係新增訂。 二、有關法制局之員額配置,本精簡原則列四十一人至六十人,為利羅致特殊人才,人員進用方式採雙軌制,惟仍以進用具公務人員資格者為主。另職務列等與一般行政人員有別,係為利延攬具研究能力人才。
一、配合立院一級主管、副主管職務之列等,調整局長、副局長、研究員、副研究員之職務列等。 二、增列科員一人,減列書記一人,以應業務實際需要。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