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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組織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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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立法院置處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處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秘書十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編審十一人、高級分析師二人至三人、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一人至三十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二十八人至三十七人、技正二人至三人、編譯三人至五人、分析師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編輯六人至八人、設計師五人至六人、管理師七人至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四人至六人、科員五十二人至七十一人、速記員四十人至六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管理師九人、操作員七人至八人、病歷管理員一人、校對員十二人至十六人、技佐六人至八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管理師五人、操作員四人、校對員八人、技佐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三十五人至三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2. 2.立法院置藥師一人、護理長一人,職務均列師(三)級;護士二人至四人、藥劑生二人、檢驗員一人,職務均列士(生)級。
  3. 3.本法修正施行前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現職書記,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立法院組織法第 24 條分為三項進行解釋。 第一項規定了立法院各個部門的人員職務及職等範圍。其中,處長、副處長等高階職位的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秘書、編審、高級分析師、主任等中階職位的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科長、專員、技正、編譯等次高職位的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編輯、設計師、管理師等中職位的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科員、速記員等一般職位的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管理師、操作員、病歷管理員、校對員、技佐等低職位的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書記等初級職位的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二項則是關於立法院的醫療、保健等相關部門的人員職務及職等範圍。其中,藥師、護理長等高職位的職務列師(三)級;護士、藥劑生、檢驗員等一般職位的職務列士(生)級。 第三項則是關於修正本法前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的現職書記。現職書記在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的情況下,可以繼續占用第一項書記職缺並被僱用直至離職為止。 參考資料:《立法院組織法》最新修正案(立法院網站)

立法沿革 7

(0360327 制定)

立法院設會計處統計室及人事室,依法律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及人事事項。   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簡任,科長二人至四人,荐任,科員四人至八人,委任,並得用雇員六人至十人。   統計室設主任一人,荐任,科員二人至四人,委任,並得用雇員四人至六人。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荐任,科員三人至六人,助理員二人至四人,均委任,並得用雇員一人或二人。

(0361223 全文修正)

立法院設會計處統計室及人事室,依法律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及人事事項。   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簡任,科長二人至四人,荐任,科員四人至八人,委任,並得用雇員六人至十人。   統計室設主任一人,荐任,科員二人至四人,委任,並得用雇員四人至六人。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荐任,科員三人至六人,助理員二人至四人,均委任,並得用雇員一人或二人。

(0390314 全文修正)

立法院議事規則及處務規程由立法院定之。

(0411212 全文修正)

立法院設秘書處,分組(室)辦事,其職掌如左:   一、關於議程編擬事項。   二、關於會議紀錄事項。   三、關於本院日記事項。   四、關於本院新聞編輯、發佈及聯絡事項。   五、關於立法資料蒐集、管理及編纂事項。   六、關於文書收發、分配、撰擬及印刷事項。   七、關於檔案管理事項。   八、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九、關於出納、庶務、交際事項。   十、關於警衛事項。

(0880112 全文修正)

立法院置處長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處長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秘書十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或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編審十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主任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二十四人至二十七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二十五人至三十人、技正二人至三人、編譯一人至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編輯六人至八人、藥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護士長一人、技士四人至六人、科員五十二人至六十二人、速記員四十人至六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護士二人至四人、藥劑生二人、檢驗員一人、病歷管理員一人、校對員十二人至十六人、技佐六人至八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護士二人、藥劑生一人、校對員八人,技佐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三十四人至三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法修正施行前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現職書記,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止。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參考原條文第二十五條,配合立法院調整幕僚支援系統需要而予修正。   二、經查立法院之組織編制迄今已有五十年未作修正調整,原有編制員額不敷實際需要,爰予重新檢討,並本精簡用人原則,對於各單位所需員額釐定需要之上、下限,以保留彈性。

(0880622 修正)

立法院置處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處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秘書十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編審十人、高級分析師二人至三人、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一人至三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二十八人至三十三人、技正二人至三人、編譯三人至五人、分析師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編輯六人至八人、設計師五人至六人、管理師七人至八人、藥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護士長一人、技士四人至六人、科員五十二人至六十三人、速記員四十人至六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管理師九人、操作員七人至八人、護士二人至四人、藥劑生二人、檢驗員一人、病歷管理員一人、校對員十二人至十六人、技佐六人至八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管理師五人、操作員四人、護士二人、藥劑生一人、檢驗員一人、校對員八人、技佐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三十五人至三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法修正施行前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現職書記,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立法理由一、配合資訊處之設立,增列處長一人、副處長一人,並置高級分析師二人至三人、科長三人、分析師三人、設計師五人至六人、管理師七人至八人、助理管理師九人、操作員七人至八人、書記一人,合計三十九人至四十三人,所需員額由國會圖書館移撥。   二、調整主任、專員、編譯、科員之員額,以應業務實際需要;並調整秘書、編審之職務列等為簡任官等,以符實際職務之層級。

(1120512 修正)

立法院置處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處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秘書十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編審十一人、高級分析師二人至三人、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一人至三十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二十八人至三十七人、技正二人至三人、編譯三人至五人、分析師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編輯六人至八人、設計師五人至六人、管理師七人至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四人至六人、科員五十二人至七十一人、速記員四十人至六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管理師九人、操作員七人至八人、病歷管理員一人、校對員十二人至十六人、技佐六人至八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管理師五人、操作員四人、校對員八人、技佐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三十五人至三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立法院置藥師一人、護理長一人,職務均列師(三)級;護士二人至四人、藥劑生二人、檢驗員一人,職務均列士(生)級。   本法修正施行前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現職書記,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立法理由照各黨團提案修正通過。

  • 雇員管理規則法規
(0360327 制定)

立法院設會計處統計室及人事室,依法律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及人事事項。   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簡任,科長二人至四人,荐任,科員四人至八人,委任,並得用雇員六人至十人。   統計室設主任一人,荐任,科員二人至四人,委任,並得用雇員四人至六人。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荐任,科員三人至六人,助理員二人至四人,均委任,並得用雇員一人或二人。

(0361223 全文修正)

立法院設會計處統計室及人事室,依法律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及人事事項。   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簡任,科長二人至四人,荐任,科員四人至八人,委任,並得用雇員六人至十人。   統計室設主任一人,荐任,科員二人至四人,委任,並得用雇員四人至六人。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荐任,科員三人至六人,助理員二人至四人,均委任,並得用雇員一人或二人。

(0390314 全文修正)

立法院議事規則及處務規程由立法院定之。

(0411212 全文修正)

立法院設秘書處,分組(室)辦事,其職掌如左:   一、關於議程編擬事項。   二、關於會議紀錄事項。   三、關於本院日記事項。   四、關於本院新聞編輯、發佈及聯絡事項。   五、關於立法資料蒐集、管理及編纂事項。   六、關於文書收發、分配、撰擬及印刷事項。   七、關於檔案管理事項。   八、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九、關於出納、庶務、交際事項。   十、關於警衛事項。

(0880112 全文修正)

一、本條係參考原條文第二十五條,配合立法院調整幕僚支援系統需要而予修正。   二、經查立法院之組織編制迄今已有五十年未作修正調整,原有編制員額不敷實際需要,爰予重新檢討,並本精簡用人原則,對於各單位所需員額釐定需要之上、下限,以保留彈性。

(0880622 修正)

一、配合資訊處之設立,增列處長一人、副處長一人,並置高級分析師二人至三人、科長三人、分析師三人、設計師五人至六人、管理師七人至八人、助理管理師九人、操作員七人至八人、書記一人,合計三十九人至四十三人,所需員額由國會圖書館移撥。   二、調整主任、專員、編譯、科員之員額,以應業務實際需要;並調整秘書、編審之職務列等為簡任官等,以符實際職務之層級。

(1120512 修正)

照各黨團提案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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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組織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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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組織法第 24 條規定:「立法院置處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處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組織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立法院組織法第 2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