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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組織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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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立法院置顧問一人至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掌理議事、法規之諮詢、撰擬及審事項;參事十二人至十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掌理關於法規之撰擬、審核及院長指派之事項。
  2. 2.前項員額中,參事七人出缺不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立法院組織法第23條規定了立法院的顧問和參事的職務內容和員額。根據法條第1項,立法院置顧問一人至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主要負責議事、法規的諮詢、撰擬和審核事項。同條第2項指出,參事的員額為十二人至十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主要負責法規的撰擬、審核和院長指派的事項。參事缺額時七人不補。 根據法條內容,顧問負責議事、法規諮詢、撰擬和審核事項,而參事主要職責是法規的撰擬、審核和院長交辦的事務。他們的職位等級分別為第十三到第十四職等和第十二到第十三職等。此外,參事的員額有十二至十四人,而七個缺額不會被補選。 參考資料: 1. 立法院組織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10011)

立法沿革 7

(0360327 制定)

立法院設圖書室,置主任一人,荐任,科員二人至四人,委任,並得用雇員二人至五人。

(0361223 全文修正)

編纂處置處長一人,簡任,編修六人至十人,簡任,編輯八人至十二人,荐任,科員六人至十二人,委任,其中四人得為荐任,書記官四人至六人,委任,並得用雇員五人至十人。   立法院設圖書室,置主任一人,荐任或簡派,管理員三人至五人,助理員一人至三人,均委任,並得用雇員一人至三人。

(0390314 全文修正)

立法院設新聞室,辦理本院新聞之編輯發佈聯絡及與新聞有關事宜。   新聞室置主任一人,簡派,編輯員及聯絡員各一人,薦任或委任,並得用僱員一人。

(0411212 全文修正)

立法院置秘書長一人,經院長遴選報告院會後,由政府特派之;副秘書長一人,經院長遴選報告院會後,由政府簡派之。   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0880112 全文修正)

立法院置參事六人至八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掌理關於法規之撰擬及審核事項。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訂。   二、配合實際需要,參照其他四院現制增列。   三、基於「國會自治」原則,立法院有內規需要制定,過去因無專人負責研擬,使內規增刪修改不易,且諸多有關事務性之案件,涉及法令解釋與適用,需要會核,因乏人負責,而移由立法諮詢中心兼辦,為建立體制,爰增列本條。

(0931224 修正)

立法院置顧問一人至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掌理議事、法規之諮詢、撰擬及審核事項;參事五人至七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掌理關於法規之撰擬及審核事項。

立法理由一、立法院依憲法規定有監督制衡行政機關之憲政功能,復以我國多黨政治已趨成形,行政與立法間互動頻繁,而立法院現僅置秘書長及副秘書長各一名,平日列席院會及處理院務已甚為繁忙,允宜參酌行政院現有編製,增置顧問,俾協助首長處理院務。   二、再者立法院在成立中部服務中心及議政博物館後,立法院委員、各單位與各級行政機關間之溝通及協調之次數必定增加,亦宜有資深且經驗豐富之人,提供議事、法規上之諮詢,並肩負院本部與中部服務中心及議政博物館間之指揮及協調工作,故亦有置顧問之必要。   三、爰增置顧問一至二人,並相對減少參事員額,修正為五人至七人。

(0961207 修正)

立法院置顧問一人至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掌理議事、法規之諮詢、撰擬及審核事項;參事十二人至十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掌理關於法規之撰擬、審核及院長指派之事項。   前項員額中,參事七人出缺不補。

立法理由為因應本院常設委員會由十二個減為八個,超過編制員額之專門委員及主任秘書,改派參事,爰配合修正本條文,增置參事七人,出缺不補,工作並得由院長指派之。

  • 名詞
(0360327 制定)

立法院設圖書室,置主任一人,荐任,科員二人至四人,委任,並得用雇員二人至五人。

(0361223 全文修正)

編纂處置處長一人,簡任,編修六人至十人,簡任,編輯八人至十二人,荐任,科員六人至十二人,委任,其中四人得為荐任,書記官四人至六人,委任,並得用雇員五人至十人。   立法院設圖書室,置主任一人,荐任或簡派,管理員三人至五人,助理員一人至三人,均委任,並得用雇員一人至三人。

(0390314 全文修正)

立法院設新聞室,辦理本院新聞之編輯發佈聯絡及與新聞有關事宜。   新聞室置主任一人,簡派,編輯員及聯絡員各一人,薦任或委任,並得用僱員一人。

(0411212 全文修正)

立法院置秘書長一人,經院長遴選報告院會後,由政府特派之;副秘書長一人,經院長遴選報告院會後,由政府簡派之。   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0880112 全文修正)

一、本條係新增訂。   二、配合實際需要,參照其他四院現制增列。   三、基於「國會自治」原則,立法院有內規需要制定,過去因無專人負責研擬,使內規增刪修改不易,且諸多有關事務性之案件,涉及法令解釋與適用,需要會核,因乏人負責,而移由立法諮詢中心兼辦,為建立體制,爰增列本條。

(0931224 修正)

一、立法院依憲法規定有監督制衡行政機關之憲政功能,復以我國多黨政治已趨成形,行政與立法間互動頻繁,而立法院現僅置秘書長及副秘書長各一名,平日列席院會及處理院務已甚為繁忙,允宜參酌行政院現有編製,增置顧問,俾協助首長處理院務。   二、再者立法院在成立中部服務中心及議政博物館後,立法院委員、各單位與各級行政機關間之溝通及協調之次數必定增加,亦宜有資深且經驗豐富之人,提供議事、法規上之諮詢,並肩負院本部與中部服務中心及議政博物館間之指揮及協調工作,故亦有置顧問之必要。   三、爰增置顧問一至二人,並相對減少參事員額,修正為五人至七人。

(0961207 修正)

為因應本院常設委員會由十二個減為八個,超過編制員額之專門委員及主任秘書,改派參事,爰配合修正本條文,增置參事七人,出缺不補,工作並得由院長指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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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組織法第 23 條規定:「立法院置顧問一人至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掌理議事、法規之諮詢、撰擬及審核事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組織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立法院組織法第 2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