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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組織法
第 2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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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置顧問一人至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掌理議事、法規之諮詢、撰擬及審
核
事項;參事十二人至十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掌理關於法規之撰擬、審核及院長指派之事項。
前項員額中,參事七人出缺不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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