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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組織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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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立法院組織法第29條規定立法院設有人事處,負責處理人事管理事項。該處的職位有一位處長和一位副處長,其職級分別為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簡任第十三職等,以及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簡任第十二職等。另外,該處還需要其他工作人員,這些人員可以根據該法所規定的員額進行派充。 參考資料:《立法院組織法》

立法沿革 1

(0880112 全文修正)

立法院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一、調整編制之後,立法院員工已有所增加,為因應實際需要,原有人事室宜作適當擴編,並改設人事處。   二、本條規定人事處職掌事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80112 全文修正)

一、調整編制之後,立法院員工已有所增加,為因應實際需要,原有人事室宜作適當擴編,並改設人事處。   二、本條規定人事處職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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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組織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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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組織法第 29 條規定:「立法院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組織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立法院組織法第 2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