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設主計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依法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根據立法院組織法第30條,立法院設有主計處,並且有處長和副處長。處長職務的等級是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處長職務的等級是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主計處的職責是負責處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他所需的工作人員則由本法所規定的人數內派充。根據法律資料,處長和副處長的職務等級根據簡任職系列表來定,並且有相應的薪資等級。例如,處長的職務等級根據最新的簡任職系列表可定為第十二職等或第十三職等,對應的薪資等級也有相應的規定。
立法院設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會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參考原條文第二十六條有關部分所改訂。 二、本條規定會計處職掌事項。
立法院設主計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依法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配合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之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立法院會計處、會計長、副會計長等用語,修正為主計處、處長及副處長,職掌事項並配合該條例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係參考原條文第二十六條有關部分所改訂。 二、本條規定會計處職掌事項。
配合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之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立法院會計處、會計長、副會計長等用語,修正為主計處、處長及副處長,職掌事項並配合該條例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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