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立法院組織法第31條,立法院設有總務處警衛隊,負責維護院內的安全和警衛事務。該警衛隊包括隊長、副隊長、督察員、警務員、分隊長、小隊長、警務佐和隊員等職位。警衛隊員由內政部警政署派遣擔任。修正施行前已雇用的駐衛警可繼續工作直到離職。當本院的安全維護遇到特殊情況時,可以請內政部警政署增派人員協助。 參考資料:《立法院組織法》、《警察人員管理條例》。 範例資料:《立法院組織法》是中華民國的法律,主要用於規範立法院的組織與運作。根據第31條的規定,立法院設有總務處警衛隊,該隊的人數和職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整。警衛隊的成員由內政部警政署派遣擔任,以確保警衛隊的專業性和質量。當立法院的安全維護遇到特殊情況時,例如重要人物的到訪或潛在的威脅,立法院可以向內政部警政署申請增派人員以加強安全保護。 備註:參考資料僅供參考,實際資料以最新版本法規為準。
總務處警衛隊,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二人、督察員一人、警務員一人、分隊長四人、小隊長十二人至十四人、警務佐一人、隊員一百二十人至一百五十人,掌理本院安全維護與警衛事宜。 前項警衛隊員警,由內政部警政署派充之。 本法修正施行前僱用之駐衛警,得繼續僱用至離職時止。 本院安全維護遇有特殊情況時,得商請內政部警政署增派人員。
立法理由本條係參考原條文第二十五條之一,配合現況及實際需要所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係參考原條文第二十五條之一,配合現況及實際需要所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