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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組織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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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總務處警衛隊,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二人、督察員一人、警務員一人、分隊長四人、小隊長十二人至十四人、警務佐一人、隊員一百二十人至一百五十人,掌理本院安全維護與警衛事宜。
  2. 2.前項警衛隊員警,由內政部警政署派充之。
  3. 3.本法修正施行前僱用之駐衛警,得繼續僱用至離職時止。
  4. 4.本院安全維護遇有特殊情況時,得商請內政部警政署增派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組織法第31條,立法院設有總務處警衛隊,負責維護院內的安全和警衛事務。該警衛隊包括隊長、副隊長、督察員、警務員、分隊長、小隊長、警務佐和隊員等職位。警衛隊員由內政部警政署派遣擔任。修正施行前已雇用的駐衛警可繼續工作直到離職。當本院的安全維護遇到特殊情況時,可以請內政部警政署增派人員協助。 參考資料:《立法院組織法》、《警察人員管理條例》。 範例資料:《立法院組織法》是中華民國的法律,主要用於規範立法院的組織與運作。根據第31條的規定,立法院設有總務處警衛隊,該隊的人數和職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整。警衛隊的成員由內政部警政署派遣擔任,以確保警衛隊的專業性和質量。當立法院的安全維護遇到特殊情況時,例如重要人物的到訪或潛在的威脅,立法院可以向內政部警政署申請增派人員以加強安全保護。 備註:參考資料僅供參考,實際資料以最新版本法規為準。

立法沿革 1

(0880112 全文修正)

總務處警衛隊,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二人、督察員一人、警務員一人、分隊長四人、小隊長十二人至十四人、警務佐一人、隊員一百二十人至一百五十人,掌理本院安全維護與警衛事宜。   前項警衛隊員警,由內政部警政署派充之。   本法修正施行前僱用之駐衛警,得繼續僱用至離職時止。   本院安全維護遇有特殊情況時,得商請內政部警政署增派人員。

立法理由本條係參考原條文第二十五條之一,配合現況及實際需要所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80112 全文修正)

本條係參考原條文第二十五條之一,配合現況及實際需要所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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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組織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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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組織法第 31 條規定:「總務處警衛隊,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二人、督察員一人、警務員一人、分隊長四人、小隊長十二人至十四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組織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立法院組織法第 3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