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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組織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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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
  2. 2.前項立法委員辦公事務等必要費用之項目及標準如附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3. 3.立法院應每年編列預算補助公費助理實施健康檢查及文康活動費用;其對象、項目、方法、標準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立法院另定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立法委員每人可以聘用8至14名公費助理,立法院應每年編列一定數額的助理費及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相關費用應依照勞動基準法的規定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 上述資訊來自《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本文。其中提到立法委員每人可以聘用8至14名公費助理的規定,以及立法院每年應編列助理費及辦公事務預算的要求。同時,公費助理與委員享有同樣的進退待遇,並且相關費用需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的規定。 參考資料:立法院組織法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4

(0880112 全文修正)

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六人至十人,由委員任免;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均採聘用制,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現況,將立法委員公費助理之名額,由原規定所稱四人以上,修正為六人至十人。   二、經查國民黨黨團及民進黨黨團雖有建議公費助理轉任公職時,其服務年資應予併計者,惟因立法委員助理既非依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且未經送銓敘部備案,轉任公職併計服務年資有實際困難而無法完全採取。   三、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以資遣或退職金為主,至其餘應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具體項目及給付標準,由立法院秘書處洽商有關機關訂之。

(0961130 修正)

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

立法理由鑑於席次減半後,個別委員對於立法議事之影響力將更強化,且立法委員選舉改為單一選區制度後,委員更需要加強選區服務工作,連帶助理人力需求也益形迫切。爰修正委員公費助理員額由現行六人至十人修正增加為八人至十四人,以因應委員問政需求;其由立法院編列之預算,立法委員每人之公費助理費每月為新台幣40萬元;另適用勞基法所需加班費、不休假加班費等相關經費每月為新臺幣8萬元。

(1011109 修正)

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   前項立法委員辦公事務等必要費用之項目及標準如附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參考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與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爰明定立法委員辦公事務等必要費用之項目及標準。

(1121218 修正)

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   前項立法委員辦公事務等必要費用之項目及標準如附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院應每年編列預算補助公費助理實施健康檢查及文康活動費用;其對象、項目、方法、標準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立法院另定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照委員所提修正動議(含附表)通過。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條規定略以,雇主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健康檢查。公費助理其雇主為立法委員,惟為提升公費助理身心健康,參酌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及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相關規定,新增應編列預算補助公費助理實施健康檢查及文康活動費用,以保障其安全及健康,爰增訂第三項。

  • 勞動基準法法規
  • 必要費用名詞
(0880112 全文修正)

一、配合現況,將立法委員公費助理之名額,由原規定所稱四人以上,修正為六人至十人。   二、經查國民黨黨團及民進黨黨團雖有建議公費助理轉任公職時,其服務年資應予併計者,惟因立法委員助理既非依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且未經送銓敘部備案,轉任公職併計服務年資有實際困難而無法完全採取。   三、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以資遣或退職金為主,至其餘應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具體項目及給付標準,由立法院秘書處洽商有關機關訂之。

(0961130 修正)

鑑於席次減半後,個別委員對於立法議事之影響力將更強化,且立法委員選舉改為單一選區制度後,委員更需要加強選區服務工作,連帶助理人力需求也益形迫切。爰修正委員公費助理員額由現行六人至十人修正增加為八人至十四人,以因應委員問政需求;其由立法院編列之預算,立法委員每人之公費助理費每月為新台幣40萬元;另適用勞基法所需加班費、不休假加班費等相關經費每月為新臺幣8萬元。

(1011109 修正)

參考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與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爰明定立法委員辦公事務等必要費用之項目及標準。

(1121218 修正)

一、照委員所提修正動議(含附表)通過。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條規定略以,雇主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健康檢查。公費助理其雇主為立法委員,惟為提升公費助理身心健康,參酌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及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相關規定,新增應編列預算補助公費助理實施健康檢查及文康活動費用,以保障其安全及健康,爰增訂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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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組織法第 32 條規定:「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組織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立法院組織法第 3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