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以外之其他法律所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及委員,分別改稱為懲戒法院、院長及法官。
根據懲戒法院組織法第28條的規定,其他法律所稱的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和委員,分別改稱為懲戒法院、院長和法官。 範例參考資料:懲戒法院組織法
本法以外之其他法律所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及委員,分別改稱為懲戒法院、院長及法官。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期本法以外之其他相關法律所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及委員等名稱用詞一致,爰設本條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為期本法以外之其他相關法律所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及委員等名稱用詞一致,爰設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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