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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組織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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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以外之其他法律所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及委員,分別改稱為懲戒法院、院長及法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懲戒法院組織法第28條的規定,其他法律所稱的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和委員,分別改稱為懲戒法院、院長和法官。 範例參考資料:懲戒法院組織法

立法沿革 1

(1090522 全文修正)

本法以外之其他法律所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及委員,分別改稱為懲戒法院、院長及法官。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期本法以外之其他相關法律所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及委員等名稱用詞一致,爰設本條規定。

  • 懲戒名詞
(109052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期本法以外之其他相關法律所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及委員等名稱用詞一致,爰設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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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組織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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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戒法院組織法第 28 條規定:「本法以外之其他法律所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及委員,分別改稱為懲戒法院、院長及法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懲戒法院組織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懲戒法院組織法第 2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