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原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錄事或庭務員之職缺,繼續雇用至離職時為止。
根據提供的資訊,並沒有提及懲戒法院組織法第 27 條的內容。因此,無法就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
懲戒法院原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錄事或庭務員之職缺,繼續雇用至離職時為止。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更名為懲戒法院,酌作文字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更名為懲戒法院,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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