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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組織法9秘書長之任用與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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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組織法第9條的規定,監察院置秘書長一人,由院長特任,負責處理監察院的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由院長指派,協助秘書長處理監察院的事務。 根據這個法條,秘書長是監察院的行政首長,負責處理院內的事務並指揮監督下屬職員。副秘書長則是秘書長的助手,協助處理監察院的事務。這些職位都是由院長任命的,並且擁有指揮監督下屬的權限。 例如,根據《監察院組織法施行細則》,秘書長負責院務的總體規劃、組織調度、人事考核等事項,並可以下達命令給所屬職員。副秘書長則負責協助秘書長處理院務。這些職務的具體內容和職責可以根據監察院的需要進行調整和分工。 參考資料: - 監察院組織法 - 監察院組織法施行細則

立法沿革 5

(0360327 制定)

監察院置祕書長一人,由院長就監察委員外遴選人員,提出監察院會議決定後,由政府特派之。   祕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0361223 全文修正)

監察院置秘書長一人,由院長就監察委員外遴選人員,提出監察院會議決定後,由政府特派之。   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0370330 修正)

監察院置秘書長一人,特派,由院長就監察委員外,遴選人員提請任命之。   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0811029 修正)

監察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由院長就監察委員外,遴選人員提請任命之。   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立法理由監察院已非民意機關,參照行政院、司法院及考試院三院之組織法,將本院秘書長「特派」修正為「特任」,以符法制。

(0861219 修正)

監察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立法理由一、參照其他四院之例,增置副秘書長一人,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二、由主任秘書調整改置,員額並未增加。   三、條文內容酌作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60327 制定)

監察院置祕書長一人,由院長就監察委員外遴選人員,提出監察院會議決定後,由政府特派之。   祕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0361223 全文修正)

監察院置秘書長一人,由院長就監察委員外遴選人員,提出監察院會議決定後,由政府特派之。   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0370330 修正)

監察院置秘書長一人,特派,由院長就監察委員外,遴選人員提請任命之。   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0811029 修正)

監察院已非民意機關,參照行政院、司法院及考試院三院之組織法,將本院秘書長「特派」修正為「特任」,以符法制。

(0861219 修正)

一、參照其他四院之例,增置副秘書長一人,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二、由主任秘書調整改置,員額並未增加。   三、條文內容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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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院組織法第 9 條規定:「監察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一人,職務列簡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察院組織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監察院組織法第 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