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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組織法 第 9 條(秘書長之任用與職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監察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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