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監察院組織法10

快速跳轉

監察院設監察業務處、監察調查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秘書處、綜合業務處,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並得分組或分科辦事: 一、關於人民書狀之收受、處理及簽辦事項。 二、關於糾舉、彈劾事項。 三、關於調查案件之協查事項。 四、關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政治獻金及遊說事項。 五、關於會議紀錄、公報編印及發行事項。 六、關於文書收發、保管及印信典守事項。 七、關於出納及庶務事項。 八、關於綜合計畫之研擬及研究發展與考事項。 九、關於資訊計畫、資訊系統、資通設備、資訊安全與訓練等之整體規劃及管理事項。 十、關於協調、聯繫及新聞發布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組織法第10條的規定,監察院設有監察業務處、監察調查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秘書處、綜合業務處等機構,負責處理以下事項,並且可以進行分組或分科辦事: 一、處理人民的書狀和簽辦事項。 例如,監察院收到來自民眾的信函、申訴,根據監察院業務處的職權,處理及簽辦相關事項。 二、處理糾舉和彈劾事項。 例如,監察院負責處理公眾對公職人員的舉報或對政府機構的指責,並進行調查和處理。 三、協助調查案件。 例如,在調查特定案件時,監察院可以協助其他機構進行調查,提供協助和資源。 四、管理公職人員的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政治獻金和遊說事項。 例如,監察院負責管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的程序和相關事項,並確保他們遵守利益衝突迴避規定、政治獻金和遊說的法規。 五、負責會議紀錄、公報編印和發行事項。 例如,監察院負責記錄會議內容、編制和發行相關公報。 六、處理文書收發、保管和印信典守事項。 例如,監察院負責處理文件的收發、保管,並管理印信的使用。 七、處理出納和庶務事項。 例如,監察院負責處理相關財務事務以及一般行政事務。 八、進行綜合計畫的研擬、研究發展和考核事項。 例如,監察院負責制定綜合計畫,進行相關研究發展並進行考核。 九、規劃和管理資訊計畫、資訊系統、資通設備、資訊安全和訓練等事項。 例如,監察院負責規劃和管理資訊相關的計畫、系統、設備、安全和培訓。 十、負責協調、聯繫和新聞發布事項。 例如,監察院負責協調、聯繫其他相關機構,並負責相關的新聞發布工作。 十一、處理其他相關事項。 以上是根據監察院組織法第10條的規定進行的釋義,參考法條為監察院組織法,最新版本可參考監察院官方網站上的法規內容。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6

(0360327 制定)

監察院設祕書處,其職掌如左:   一、關於會議紀錄事項。   二、關於派查案件及蒐集有關資料事項。   三、關於文書收發及保管事項。   四、關於文書分配撰擬及編製事項。   五、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六、關於出納庶務事項。

(0361223 全文修正)

監察院設秘書處,其職掌如左:   一、關於會議紀錄事項。   二、關於派查案件及蒐集有關資料事項。   三、關於文書收發及保管事項。   四、關於文書分配、撰擬及編製事項。   五、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六、關於出納、庶務事項。

(0570621 修正)

監察院設秘書處,分科、室辦事其職掌如左:   一、關於會議紀錄事項。   二、關於派查案件及蒐集有關資料事項。   三、關於文書收發及保管事項。   四、關於文書分配、撰擬及編製事項。   五、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六、關於出納、庶務事項。

(0600402 修正)

監察院設秘書處,分組、室辦事,其職掌如左:   一、關於會議紀錄事項。   二、關於派查案件及蒐集有關資料事項。   三、關於文書收發及保管事項。   四、關於文書分配、撰擬及編製事項。   五、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六、關於出納、庶務事項。

立法理由於組之下設科,多設一階層,俾原有工作人員之升遷,得有迴翔餘地。

(0861219 修正)

監察院設監察業務處、監察調查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秘書處、綜合規劃室、資訊室,分別掌理左列事項,並得分組或分科辦事:   一、關於人民書狀之收受、處理及簽辦事項。   二、關於糾舉、彈劾事項。   三、關於調查案件之協查事項。   四、關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事項。   五、關於會議紀錄、公報編印及發行事項。   六、關於文書收發、保管及印信典守事項。   七、關於出納及庶務事項。   八、關於綜合計畫之研擬及研究發展與考核事項。   九、關於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及管理事項。   十、關於協調、聯繫及新聞發布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事項。

立法理由一、因應本院實際運作,並參考中央院級組織架構及層級,將現行秘書處分組、室辦事,調整改為處、室層級平行,並得分組、科辦事,所掌理之事項,並配合修正。   二、為加強人民陳情之受理與書狀之審查、簽辦及公務人員違法失職案件之糾彈、處分與監試等監察業務,成立監察業務處,處內分三組及陳情受理中心,以收統合作業之功效。   三、為協助監察委員行使調查權,成立專業性專責單位「監察調查處」,以提昇調查案件效能,促進廉能目標之實現,實屬必要。   四、「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於修正公布施行後,應向本院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人數激增,申報業務更趨複雜,乃成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專責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業務。   五、將現有行政室與研考室合併成立「綜合規劃室」。

(1081210 修正)

監察院設監察業務處、監察調查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秘書處、綜合業務處,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並得分組或分科辦事:   一、關於人民書狀之收受、處理及簽辦事項。   二、關於糾舉、彈劾事項。   三、關於調查案件之協查事項。   四、關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政治獻金及遊說事項。   五、關於會議紀錄、公報編印及發行事項。   六、關於文書收發、保管及印信典守事項。   七、關於出納及庶務事項。   八、關於綜合計畫之研擬及研究發展與考核事項。   九、關於資訊計畫、資訊系統、資通設備、資訊安全與訓練等之整體規劃及管理事項。   十、關於協調、聯繫及新聞發布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事項。

立法理由一、本條修正序文、第四款及第九款。   二、因應數位政府發展時代及網路媒體興盛、政府資訊公開及政府資料開放等潮流,監察院監察權行使之管制與考核、公文管制稽催、新聞發布及職權行使情形之公布等事項,均需透過資訊科技落實執行,且須兼顧及時、正確及資訊安全等,又原綜合規劃室職掌監察工作報告書等綜合性出版品之編印及一般出版品管理承轉事項,以及監察院公報、法規、書刊之編印及管理事項,與原資訊室職掌圖書及電子媒體資料之管理事項,均有相通之處,配合未來國家人權委員會成立後,綜合規劃業務及資訊業務將更細緻多元,為利事權統一,強化橫向聯繫、簡化流程、提升行政效能,並達人力及資源運用最佳化,爰將原綜合規劃室與原資訊室整併為綜合業務處,單位層級由「室」提升為「處」,以作為監察院之策略規劃、院務協調及目標管理者,爰予修正序文,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配合監察院實務運作及單位職掌,修正第四款及第九款,以符實況。

  • 彈劾名詞
  • 名詞
(0360327 制定)

監察院設祕書處,其職掌如左:   一、關於會議紀錄事項。   二、關於派查案件及蒐集有關資料事項。   三、關於文書收發及保管事項。   四、關於文書分配撰擬及編製事項。   五、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六、關於出納庶務事項。

(0361223 全文修正)

監察院設秘書處,其職掌如左:   一、關於會議紀錄事項。   二、關於派查案件及蒐集有關資料事項。   三、關於文書收發及保管事項。   四、關於文書分配、撰擬及編製事項。   五、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六、關於出納、庶務事項。

(0570621 修正)

監察院設秘書處,分科、室辦事其職掌如左:   一、關於會議紀錄事項。   二、關於派查案件及蒐集有關資料事項。   三、關於文書收發及保管事項。   四、關於文書分配、撰擬及編製事項。   五、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六、關於出納、庶務事項。

(0600402 修正)

於組之下設科,多設一階層,俾原有工作人員之升遷,得有迴翔餘地。

(0861219 修正)

一、因應本院實際運作,並參考中央院級組織架構及層級,將現行秘書處分組、室辦事,調整改為處、室層級平行,並得分組、科辦事,所掌理之事項,並配合修正。   二、為加強人民陳情之受理與書狀之審查、簽辦及公務人員違法失職案件之糾彈、處分與監試等監察業務,成立監察業務處,處內分三組及陳情受理中心,以收統合作業之功效。   三、為協助監察委員行使調查權,成立專業性專責單位「監察調查處」,以提昇調查案件效能,促進廉能目標之實現,實屬必要。   四、「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於修正公布施行後,應向本院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人數激增,申報業務更趨複雜,乃成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專責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業務。   五、將現有行政室與研考室合併成立「綜合規劃室」。

(1081210 修正)

一、本條修正序文、第四款及第九款。   二、因應數位政府發展時代及網路媒體興盛、政府資訊公開及政府資料開放等潮流,監察院監察權行使之管制與考核、公文管制稽催、新聞發布及職權行使情形之公布等事項,均需透過資訊科技落實執行,且須兼顧及時、正確及資訊安全等,又原綜合規劃室職掌監察工作報告書等綜合性出版品之編印及一般出版品管理承轉事項,以及監察院公報、法規、書刊之編印及管理事項,與原資訊室職掌圖書及電子媒體資料之管理事項,均有相通之處,配合未來國家人權委員會成立後,綜合規劃業務及資訊業務將更細緻多元,為利事權統一,強化橫向聯繫、簡化流程、提升行政效能,並達人力及資源運用最佳化,爰將原綜合規劃室與原資訊室整併為綜合業務處,單位層級由「室」提升為「處」,以作為監察院之策略規劃、院務協調及目標管理者,爰予修正序文,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配合監察院實務運作及單位職掌,修正第四款及第九款,以符實況。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監察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院組織法第 10 條規定:「監察院設監察業務處、監察調查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秘書處、綜合業務處,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並得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察院組織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監察院組織法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