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組織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監察院設監察業務處、監察調查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秘書處、綜合業務處,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並得分組或分科辦事: 一、關於人民書狀之收受、處理及簽辦事項。 二、關於糾舉、彈劾事項。 三、關於調查案件之協查事項。 四、關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政治獻金及遊說事項。 五、關於會議紀錄、公報編印及發行事項。 六、關於文書收發、保管及印信典守事項。 七、關於出納及庶務事項。 八、關於綜合計畫之研擬及研究發展與考核事項。 九、關於資訊計畫、資訊系統、資通設備、資訊安全與訓練等之整體規劃及管理事項。 十、關於協調、聯繫及新聞發布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事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