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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法檢字第 12546 號
要旨
對於監察院行查或法務部函查之人民陳訴案件,最遲應於收文後四十日內查復
主旨
對於監察院行查或法務部函查之人民陳訴案件,請貴署 (貴局) 最遲應於收文後四十日內查復。如須轉函所屬機關查明者,亦請酌定相當期限。其不能在上開期限內函報者,應先函復原因,並由研考人員注意查催,其係轉報者,概須加具審查意見。希照辦。
說明
本部發交查報監察院行查之人民陳訴案件,間有發現逾限甚久,而仍未查報或已查報而內容過於簡陋之情形,致影響處理成效,亟應注意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