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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法檢字第 1254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1 年 08 月 23 日

要旨

對於監察院行查或法務部函查之人民陳訴案件,最遲應於收文後四十日內查復

主旨

對於監察院行查或法務部函查之人民陳訴案件,請貴署 (貴局) 最遲應於收文後四十日內查復。如須轉函所屬機關查明者,亦請酌定相當期限。其不能在上開期限內函報者,應先函復原因,並由研考人員注意查催,其係轉報者,概須加具審查意見。希照辦。

說明

本部發交查報監察院行查之人民陳訴案件,間有發現逾限甚久,而仍未查報或已查報而內容過於簡陋之情形,致影響處理成效,亟應注意改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1)法檢字第 1254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1 年 08 月 23 日發布,要旨:對於監察院行查或法務部函查之人民陳訴案件,最遲應於收文後四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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