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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
監察院置參事四人至六人,簡任,掌理撰擬審核關於監察之法案命令事項。
監察院置參事四人至六人,簡任,掌理撰擬審核關於監察之法案命令事項。
監察院置參事四人至六人,職位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掌理撰擬,審核關於監察之法案、命令事項。
立法理由為配合職位分類之施行應予修正。
監察院置參事四人至六人,簡任,掌理撰擬、審核關於監察之法案、命令事項。
立法理由為配合公務職位分類法第三條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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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因現行條文職稱無職等規定,且屬本院員額規定,爰依一般組織法律體例併入第十二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監察院置參事四人至六人,簡任,掌理撰擬審核關於監察之法案命令事項。
監察院置參事四人至六人,簡任,掌理撰擬審核關於監察之法案命令事項。
為配合職位分類之施行應予修正。
為配合公務職位分類法第三條之修正。
一、本條刪除。 二、因現行條文職稱無職等規定,且屬本院員額規定,爰依一般組織法律體例併入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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