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 43 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及其分院之裁判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部分,不得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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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43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及其分院的裁判書若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的營業秘密部分,則不得揭露。這表示這些裁判書在涉及營業秘密方面時,應該保持機密,並不對外公開。這條規定旨在保護當事人及第三人的商業利益和營業秘密,並確保其不被公開揭露或濫用。然而,具體的範例或相關參考資料在提供的內容中並未提及,所以無法提供詳細的例子或參考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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