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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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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及其分院之裁判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營業秘密部分,不得揭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43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及其分院的裁判書若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的營業秘密部分,則不得揭露。這表示這些裁判書在涉及營業秘密方面時,應該保持機密,並不對外公開。這條規定旨在保護當事人及第三人的商業利益和營業秘密,並確保其不被公開揭露或濫用。然而,具體的範例或相關參考資料在提供的內容中並未提及,所以無法提供詳細的例子或參考資料。

立法沿革 2

(0960305 制定)

智慧財產法院及其分院之裁判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部分,不得揭露。

立法理由當事人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或卷內訴訟資料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營業秘密時,智慧財產法院得不公開審判,或不准許或限制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訴訟資料,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草案第九條定有明文。則智慧財產法院所製作之裁判書內容若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部分,亦應限制其公開。

(1081217 全文修正)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及其分院之裁判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部分,不得揭露。

立法理由因應本法名稱修正,修改本條文字。

  • 裁判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營業秘密名詞
  • 揭露名詞
(0960305 制定)

當事人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或卷內訴訟資料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營業秘密時,智慧財產法院得不公開審判,或不准許或限制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訴訟資料,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草案第九條定有明文。則智慧財產法院所製作之裁判書內容若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部分,亦應限制其公開。

(1081217 全文修正)

因應本法名稱修正,修改本條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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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 43 條規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及其分院之裁判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部分,不得揭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 4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