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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五章 司法年度及事務分配

§ 26–283

27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之處務規程,由司法院定之。
  2.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之處務規程,由法務部定之。
28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法官會議。
  2. 法官會議之組成、召開時間、議決事項及議決程序等事項,除另有規定外,適用法官法第四章之規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