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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 27 條

  1. 1.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之處務規程,由司法院定之。
  2. 2.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之處務規程,由法務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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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27條規定了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處務規程由司法院定之,而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的處務規程由法務部定之。根據這一條法條,該院的處務規程及檢察署的處務規程需要由相應的機構訂定。具體的規程細節可以參考司法院及法務部所制定的相關法規、指引或文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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