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27條規定了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處務規程由司法院定之,而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的處務規程由法務部定之。根據這一條法條,該院的處務規程及檢察署的處務規程需要由相應的機構訂定。具體的規程細節可以參考司法院及法務部所制定的相關法規、指引或文件。
智慧財產法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按照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規定,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及代理次序。 前項會議並應預定次年度關於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
立法理由參考法院組織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明定智慧財產法院年度司法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
智慧財產法院設法官會議。 法官會議之組成、召開時間、議決事項及議決程序等事項,適用法官法第四章之規定。
立法理由法官法第四章就法官會議之組成、召開時間及議決事項等,已有明文規範,本法就相同事項無庸重複規定,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明定智慧財產法院設法官會議;第二項明定有關法官會議之組成、召開時間、議決事項及議決程序等事項,均適用法官法第四章之規定,原條文第二項已無規範必要,爰予刪除。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之處務規程,由司法院定之。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之處務規程,由法務部定之。
立法理由因應本法名稱及法院組織法之修正,變更條次並修改第一項、第二項文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參考法院組織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明定智慧財產法院年度司法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
法官法第四章就法官會議之組成、召開時間及議決事項等,已有明文規範,本法就相同事項無庸重複規定,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明定智慧財產法院設法官會議;第二項明定有關法官會議之組成、召開時間、議決事項及議決程序等事項,均適用法官法第四章之規定,原條文第二項已無規範必要,爰予刪除。
因應本法名稱及法院組織法之修正,變更條次並修改第一項、第二項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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