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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之處務規程,由司法院定之。
  2.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之處務規程,由法務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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