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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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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之處務規程,由司法院定之。
  2. 2.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之處務規程,由法務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27條規定了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處務規程由司法院定之,而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的處務規程由法務部定之。根據這一條法條,該院的處務規程及檢察署的處務規程需要由相應的機構訂定。具體的規程細節可以參考司法院及法務部所制定的相關法規、指引或文件。

立法沿革 3

(0960305 制定)

智慧財產法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按照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規定,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及代理次序。   前項會議並應預定次年度關於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

立法理由參考法院組織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明定智慧財產法院年度司法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

(1030520 修正)

智慧財產法院設法官會議。   法官會議之組成、召開時間、議決事項及議決程序等事項,適用法官法第四章之規定。

立法理由法官法第四章就法官會議之組成、召開時間及議決事項等,已有明文規範,本法就相同事項無庸重複規定,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明定智慧財產法院設法官會議;第二項明定有關法官會議之組成、召開時間、議決事項及議決程序等事項,均適用法官法第四章之規定,原條文第二項已無規範必要,爰予刪除。

(1081217 全文修正)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之處務規程,由司法院定之。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之處務規程,由法務部定之。

立法理由因應本法名稱及法院組織法之修正,變更條次並修改第一項、第二項文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60305 制定)

參考法院組織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明定智慧財產法院年度司法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

(1030520 修正)

法官法第四章就法官會議之組成、召開時間及議決事項等,已有明文規範,本法就相同事項無庸重複規定,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明定智慧財產法院設法官會議;第二項明定有關法官會議之組成、召開時間、議決事項及議決程序等事項,均適用法官法第四章之規定,原條文第二項已無規範必要,爰予刪除。

(1081217 全文修正)

因應本法名稱及法院組織法之修正,變更條次並修改第一項、第二項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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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 27 條規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之處務規程,由司法院定之。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之處務規程,由法務部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 2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