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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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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法官會議。
  2. 2.法官會議之組成、召開時間、議決事項及議決程序等事項,除另有規定外,適用法官法第四章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28條規定了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法官會議。根據此條款,法官會議的組成、召開時間、議決事項及議決程序等事項,除非另有規定,都適用法官法第四章的規定。這意味著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法官會議遵循法官法第四章所制定的相關規定。具體的法官會議組成、召開時間、議決事項及議決程序的詳細規定則需要參考法官法第四章的相關條文和相關法律解釋文件。

立法沿革 3

(0960305 制定)

前條會議以院長為主席,其決議以過半數之意見定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立法理由參考法院組織法第八十條規定,明定智慧財產法院年度事務分配以院長為主席,及其決議之方式。

(1030520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法官法第四章就法官會議之主席、決議方式等事項,已有明文規範,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已明定適用法官法第四章之規定,本條無庸再重複規定,爰予刪除。

(1081217 全文修正)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法官會議。   法官會議之組成、召開時間、議決事項及議決程序等事項,除另有規定外,適用法官法第四章之規定。

立法理由因應本法名稱修正,變更條次並修改第一項文字。並於第二項新增除另有規定外等字,俾利彈性處理。

  • 法官法法規
(0960305 制定)

參考法院組織法第八十條規定,明定智慧財產法院年度事務分配以院長為主席,及其決議之方式。

(1030520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法官法第四章就法官會議之主席、決議方式等事項,已有明文規範,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已明定適用法官法第四章之規定,本條無庸再重複規定,爰予刪除。

(1081217 全文修正)

因應本法名稱修正,變更條次並修改第一項文字。並於第二項新增除另有規定外等字,俾利彈性處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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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 28 條規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法官會議。法官會議之組成、召開時間、議決事項及議決程序等事項,除另有規定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 2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