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28條規定了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法官會議。根據此條款,法官會議的組成、召開時間、議決事項及議決程序等事項,除非另有規定,都適用法官法第四章的規定。這意味著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法官會議遵循法官法第四章所制定的相關規定。具體的法官會議組成、召開時間、議決事項及議決程序的詳細規定則需要參考法官法第四章的相關條文和相關法律解釋文件。
前條會議以院長為主席,其決議以過半數之意見定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立法理由參考法院組織法第八十條規定,明定智慧財產法院年度事務分配以院長為主席,及其決議之方式。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法官法第四章就法官會議之主席、決議方式等事項,已有明文規範,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已明定適用法官法第四章之規定,本條無庸再重複規定,爰予刪除。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法官會議。 法官會議之組成、召開時間、議決事項及議決程序等事項,除另有規定外,適用法官法第四章之規定。
立法理由因應本法名稱修正,變更條次並修改第一項文字。並於第二項新增除另有規定外等字,俾利彈性處理。
參考法院組織法第八十條規定,明定智慧財產法院年度事務分配以院長為主席,及其決議之方式。
一、本條刪除。 二、法官法第四章就法官會議之主席、決議方式等事項,已有明文規範,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已明定適用法官法第四章之規定,本條無庸再重複規定,爰予刪除。
因應本法名稱修正,變更條次並修改第一項文字。並於第二項新增除另有規定外等字,俾利彈性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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