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 28 條
- 1.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法官會議。
- 2.法官會議之組成、召開時間、議決事項及議決程序等事項,除另有規定外,適用法官法第四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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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28條規定了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法官會議。根據此條款,法官會議的組成、召開時間、議決事項及議決程序等事項,除非另有規定,都適用法官法第四章的規定。這意味著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法官會議遵循法官法第四章所制定的相關規定。具體的法官會議組成、召開時間、議決事項及議決程序的詳細規定則需要參考法官法第四章的相關條文和相關法律解釋文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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