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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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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開庭,於法院內為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 2.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庭席位布置及旁聽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29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開庭,於法院內為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根據這一項規定,在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案件時,開庭的地點應該在法院內進行。這意味著法庭會為被告和其他相關方提供適當的設施,以便進行審理和辯論。除非法律有其他明確的規定,否則開庭應在法院內進行。 2.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庭席位布置及旁聽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根據這一項規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法庭席位布置和旁聽規則由司法院定制。這意味著司法院有權制定有關庭位安排和旁聽程序的具體規定。這些規定可能包括法官、當事人和觀眾的座位安排,以及旁聽者應遵守的行為規範。 總結來說,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29條規定了開庭地點和法庭席位布置、旁聽規則相關的事項,以確保審理過程的順利進行。至於具體的庭位安排和旁聽程序則由司法院來定制。

立法沿革 3

(0960305 制定)

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經預定後,因事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

立法理由參考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明定智慧財產法院年度中因事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原已預定之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庭法官配置等事項有變更之必要時之處理方式。

(1030520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法官法第四章就法官之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法官配置之變更,已有明文規範,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已明定適用法官法第四章之規定,本條無庸再重複規定,爰予刪除。

(1081217 全文修正)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開庭,於法院內為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庭席位布置及旁聽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立法理由因應本法名稱修正,變更條次並修改第一項、第二項文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60305 制定)

參考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明定智慧財產法院年度中因事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原已預定之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庭法官配置等事項有變更之必要時之處理方式。

(1030520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法官法第四章就法官之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法官配置之變更,已有明文規範,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已明定適用法官法第四章之規定,本條無庸再重複規定,爰予刪除。

(1081217 全文修正)

因應本法名稱修正,變更條次並修改第一項、第二項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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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 29 條規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開庭,於法院內為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庭席位布置…」(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 2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