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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 29 條

  1. 1.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開庭,於法院內為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 2.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庭席位布置及旁聽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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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29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開庭,於法院內為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根據這一項規定,在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案件時,開庭的地點應該在法院內進行。這意味著法庭會為被告和其他相關方提供適當的設施,以便進行審理和辯論。除非法律有其他明確的規定,否則開庭應在法院內進行。 2.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庭席位布置及旁聽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根據這一項規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法庭席位布置和旁聽規則由司法院定制。這意味著司法院有權制定有關庭位安排和旁聽程序的具體規定。這些規定可能包括法官、當事人和觀眾的座位安排,以及旁聽者應遵守的行為規範。 總結來說,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29條規定了開庭地點和法庭席位布置、旁聽規則相關的事項,以確保審理過程的順利進行。至於具體的庭位安排和旁聽程序則由司法院來定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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