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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於必要時,得在管轄區域內指定地點臨時開庭。
  2. 前項臨時開庭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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