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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 30 條

  1. 1.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於必要時,得在管轄區域內指定地點臨時開庭。
  2. 2.前項臨時開庭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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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0條的內容如下: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在其管轄區域內指定特定地點舉行臨時開庭。 2. 臨時開庭的辦法由司法院制定。 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0條第1項的規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在指定地點進行臨時開庭,這是為了因應特殊需要而設立的一種制度。至於第2項的具體辦法,則是由司法院所制定的,以規範臨時開庭的具體程序和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這個法條並沒有提到具體的臨時開庭的情形和適用的範圍。因此,我們無法從這個法條本身得到更具體的信息。如要了解關於臨時開庭的具體內容與作用,我們可能需要參考相關的司法院規定或者相關的法律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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