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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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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於法庭之開閉及審理訴訟,有指揮之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1條,審判長在法庭開庭時有維持秩序之權,並且對法庭的開閉和審理訴訟有指揮權。這意味著審判長可以負責指揮庭審程序,確保庭審秩序的維護。審判長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如禁止干擾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的人進入法庭,要求他們離開,並在必要時派法警看管,直到庭審結束。這是為了確保庭審程序的正常進行和秩序的維持。例如,當有人在公開庭審時穿著印有影響法庭秩序的文字的背心,審判長可以命令他脫下背心或要求他離開法庭。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庭審的公正和順利進行。

立法沿革 2

(0960305 制定)

智慧財產法院於必要時,得在管轄區域內指定地點臨時開庭。   前項臨時開庭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立法理由參考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智慧財產法院於必要時,得在管轄區域內指定地點臨時開庭,並授權司法院訂定臨時開庭辦法。

(1081217 全文修正)

審判長於法庭之開閉及審理訴訟,有指揮之權。

立法理由本條條次變更。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60305 制定)

參考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智慧財產法院於必要時,得在管轄區域內指定地點臨時開庭,並授權司法院訂定臨時開庭辦法。

(1081217 全文修正)

本條條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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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 31 條規定:「審判長於法庭之開閉及審理訴訟,有指揮之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 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