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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 32 條

法庭開庭時,審判長有維持秩序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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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2條規定:「庭審時,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有統轄庭審事項,並維持庭審秩序之責。」此條規定確保法庭開庭時,審判長具有維持秩序的權限,以確保庭審的順利進行。根據這條法條,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可以管理庭審事項,例如控制庭審過程中的發言,監督當事人和律師的行為,並採取必要的措施以維持庭審秩序。這樣做有助於確保庭審的公正性和效率性,以及保障當事人的權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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