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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 33 條

  1. 1.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
  2. 2.前項處分,不得聲明不服
  3. 3.前二項之規定,於審判長在法庭外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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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 33 條的規定,針對妨害法庭秩序或有其他不當行為的人,審判長可以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並且必要時可以命看管直到閉庭時。在這種情況下,被禁止的人不得表示不服。此外,當審判長在法庭外執行職務時,前述規定也適用。 根據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第110條之規定,法院對於干擾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的人,應該採取措施予以禁止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並且如果有需要的話,可以命令看管至閉庭時。禁止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的決定對被禁止者具有執行力,不得提出不服的聲明。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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