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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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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年度,每年自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基於所提供的文本,無法找到關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26條的明確信息。

立法沿革 3

(0960305 制定)

智慧財產法院之處務規程,由司法院定之。

立法理由參考法院組織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明定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授權司法院定之。

(1030520 修正)

智慧財產法院之處務規程,由司法院定之。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之處務規程,由法務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利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之運作,增訂第二項,明定該分署處務規程,授權法務部定之。

(1081217 全文修正)

司法年度,每年自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立法理由本條變更條次。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60305 制定)

參考法院組織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明定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授權司法院定之。

(1030520 修正)

一、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利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之運作,增訂第二項,明定該分署處務規程,授權法務部定之。

(1081217 全文修正)

本條變更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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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 26 條規定:「司法年度,每年自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 2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