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年度,每年自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基於所提供的文本,無法找到關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26條的明確信息。
智慧財產法院之處務規程,由司法院定之。
立法理由參考法院組織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明定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授權司法院定之。
智慧財產法院之處務規程,由司法院定之。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之處務規程,由法務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利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之運作,增訂第二項,明定該分署處務規程,授權法務部定之。
司法年度,每年自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立法理由本條變更條次。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參考法院組織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明定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授權司法院定之。
一、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利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之運作,增訂第二項,明定該分署處務規程,授權法務部定之。
本條變更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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