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25條規定了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資訊室的組織與職位設置。根據該條規定,資訊室設有主任一職,其薪酬等級可為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此外,資訊室還設有設計師和管理師,其薪酬等級為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此外,還有助理設計師一職,其薪酬等級可以是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者是薦任第六職等,主要負責處理資訊相關事項。根據本條第2項的規定,助理設計師的員額不得超過該法院助理設計師總額的二分之一。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行政院公報,第118卷,第52期,2017年12月15日發布。
司法年度,每年自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立法理由參考法院組織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明定智慧財產法院司法年度起迄日期。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設計師、管理師,均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助理設計師,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處理資訊事項。 前項薦任助理設計師員額,不得逾同一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助理設計師總額二分之一
立法理由因應本法名稱修正,變更條次並修改文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參考法院組織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明定智慧財產法院司法年度起迄日期。
因應本法名稱修正,變更條次並修改文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