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 25 條
- 1.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設計師、管理師,均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助理設計師,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處理資訊事項。
- 2.前項薦任助理設計師員額,不得逾同一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助理設計師總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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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25條規定了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資訊室的組織與職位設置。根據該條規定,資訊室設有主任一職,其薪酬等級可為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此外,資訊室還設有設計師和管理師,其薪酬等級為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此外,還有助理設計師一職,其薪酬等級可以是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者是薦任第六職等,主要負責處理資訊相關事項。根據本條第2項的規定,助理設計師的員額不得超過該法院助理設計師總額的二分之一。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行政院公報,第118卷,第52期,2017年12月15日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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