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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 24 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政風室,置主任,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並得置專員,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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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24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有政風室,並置主任、專員和科員等職位,分別依照薦任或委任等級進行任用。主任職位的等級為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專員職位的等級為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職位的等級為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這些職位的人員將依法辦理政風事項。但關於政風事項的具體內容,本法並未作進一步的明確規定。雖然無法找到與此條規相關的引用資料,然而根據常理推斷,政風事項可能涉及法院的內部管理、揭發貪污舞弊等倫理道德問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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