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政風室,置主任,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並得置專員,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24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有政風室,並置主任、專員和科員等職位,分別依照薦任或委任等級進行任用。主任職位的等級為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專員職位的等級為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職位的等級為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這些職位的人員將依法辦理政風事項。但關於政風事項的具體內容,本法並未作進一步的明確規定。雖然無法找到與此條規相關的引用資料,然而根據常理推斷,政風事項可能涉及法院的內部管理、揭發貪污舞弊等倫理道德問題。
智慧財產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設計師、管理師,均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助理設計師,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處理資訊事項。 前項薦任助理設計師員額,不得逾同一智慧財產法院助理設計師總額二分之一。
立法理由參考法院組織法第四十二條及考試院職務列等表之規定,明定智慧財產法院資訊室之組成及資訊主任、設計師、管理師、助理設計師之職等與職掌。
智慧財產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設計師、管理師,均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助理設計師,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處理資訊事項。 前項薦任助理設計師員額,不得逾同一智慧財產法院助理設計師總額二分之一。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一項「智慧財產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修正為「智慧財產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其餘未修正。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政風室,置主任,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並得置專員,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立法理由因應本法名稱修正,變更條次並修改文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參考法院組織法第四十二條及考試院職務列等表之規定,明定智慧財產法院資訊室之組成及資訊主任、設計師、管理師、助理設計師之職等與職掌。
原條文第一項「智慧財產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修正為「智慧財產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其餘未修正。
因應本法名稱修正,變更條次並修改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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