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 23 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會計室、統計室,各置主任,均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並得置專員,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依法分別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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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23條規定了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置會計室和統計室的條件。該條規定,會計室和統計室分別置主任,其職位等級為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並且還可以置專員,其職位等級為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的職位等級則為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這些職位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任命,並負責執行有關歲計、會計和統計等工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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