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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會計室、統計室,各置主任,均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並得置專員,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依法分別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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