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 22 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人事室,置主任,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並得置專員,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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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22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有人事室,該人事室負責辦理人事管理事項。人事室包括主任、專員和科員等職位,其薪資規定根據薦任或委任等級來確定。主任的薪資範圍為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專員的薪資範圍為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的薪資範圍為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人事室負責調度法院內人員的任免及相關管理事項。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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