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人事室,置主任,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並得置專員,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22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有人事室,該人事室負責辦理人事管理事項。人事室包括主任、專員和科員等職位,其薪資規定根據薦任或委任等級來確定。主任的薪資範圍為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專員的薪資範圍為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的薪資範圍為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人事室負責調度法院內人員的任免及相關管理事項。
智慧財產法院設會計室、統計室,各置會計主任、統計主任一人,均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並得置科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依法分別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
立法理由參考法院組織法第四十一條及考試院職務列等表之規定,明定智慧財產法院會計室、統計室之組成及會計主任、統計主任、科員之職等與職掌。
智慧財產法院設會計室、統計室,各置主任,均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並得置專員,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依法分別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
立法理由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業於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五日修正公布,並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該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會計室、統計室置主任,爰配合修正之;又現行智慧財產法院會計室、統計室之編制,除主任外,其餘編制人員均為科員,未能反應主任以下人員,因事務內容及職責程度不同,仍應有職稱暨官職等之區別,且主任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其下之科員最高得列薦任第七職等,職務列等未能銜接,影響陞遷管道暢通,不利於人員久任及經驗累積,爰增置專員職務,定其官職等,以資妥適。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人事室,置主任,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並得置專員,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立法理由因應本法名稱修正,變更條次並修改文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參考法院組織法第四十一條及考試院職務列等表之規定,明定智慧財產法院會計室、統計室之組成及會計主任、統計主任、科員之職等與職掌。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業於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五日修正公布,並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該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會計室、統計室置主任,爰配合修正之;又現行智慧財產法院會計室、統計室之編制,除主任外,其餘編制人員均為科員,未能反應主任以下人員,因事務內容及職責程度不同,仍應有職稱暨官職等之區別,且主任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其下之科員最高得列薦任第七職等,職務列等未能銜接,影響陞遷管道暢通,不利於人員久任及經驗累積,爰增置專員職務,定其官職等,以資妥適。
因應本法名稱修正,變更條次並修改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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