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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 21 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置法警;法警長,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副法警長,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法警,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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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21條規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有法警及法警長職位。根據規定,法警長的職位等級為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副法警長的職位等級為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而法警的職位等級為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這些法警的職位等級及任免方式的規定,旨在確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具有相應的執行力量,以維護其審判權威和保護法庭的正常運作。他們負責執行法院的指令,維持法庭秩序,保護法庭安全,以及協助執行法院的執行職能。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145)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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