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簽奉秘書長核定之研究專案,得逕呈負責專案之副秘書長或諮詢委員處理之。
根據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第16條的規定,經過秘書長核准的研究專案可以直接交給負責該專案的副秘書長或諮詢委員處理。這表示在處理研究專案時,可以有一些彈性,不一定需要由秘書長本人親自處理。在研究專案的過程中,副秘書長或諮詢委員可以承擔相應的職責。這條條文的目的是提高研究專案的處理效率和彈性。根據該條文,可以讓相關負責人更加靈活地處理大量的研究專案,從而更好地推動相關的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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