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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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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議與國內或國際相關學術機構進行合作交流事宜,或邀請學者、專家進行相關之研討會,由秘書長核定後依相關規定辦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第17條,國家安全會議可以與國內或國際相關學術機構進行合作交流事宜,或邀請學者、專家進行相關的研討會。這些合作交流事宜或研討會的安排由秘書長核定後依照相關規定進行。根據這項規定,國家安全會議可以和學術機構合作進行學術研究或交換意見,或者邀請學者專家參與相關的研討會,這些合作與交流的事宜和研討會的安排由秘書長核定後按照相關的規定進行。這項規定可以促進學術界和國家安全會議之間的合作與交流,並提供一個平台讓專家學者能夠參與國家安全事務的討論和研究,從而增強國家安全決策的科學性和專業性。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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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第 17 條規定:「本會議與國內或國際相關學術機構進行合作交流事宜,或邀請學者、專家進行相關之研討會,由秘書長核定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