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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會議與國內或國際相關學術機構進行合作交流事宜,或邀請學者、專家進行相關之研討會,由秘書長核定後依相關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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