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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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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議各項研究成果均視為本會議之集體智慧財產,未經准,不得作為個人著書、寫作、引用之參考資料,亦不得複印或攜出。離職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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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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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第 22 條規定:「本會議各項研究成果均視為本會議之集體智慧財產,未經核准,不得作為個人著書、寫作、引用之參考資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