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議各級人員處理事務,如有違誤、稽延,依相關作業規定處理。
根據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第21條規定,如果會議各級人員在處理事務時有違誤或延誤,應根據相關的作業規定進行處理。根據這項規定,會議人員需要遵守相應的作業程序,並確保在處理事務期間遵守相關規定。具體的作業規定可能包括對錯誤或延遲的事項進行相應的紀律處分或監督。然而,這項規定沒有具體說明處理方法或細節。因此,具體的措施和程序可能需要參考相關的作業指引或內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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