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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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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議各級人員處理事務,如有違誤、稽延,依相關作業規定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第21條規定,如果會議各級人員在處理事務時有違誤或延誤,應根據相關的作業規定進行處理。根據這項規定,會議人員需要遵守相應的作業程序,並確保在處理事務期間遵守相關規定。具體的作業規定可能包括對錯誤或延遲的事項進行相應的紀律處分或監督。然而,這項規定沒有具體說明處理方法或細節。因此,具體的措施和程序可能需要參考相關的作業指引或內部規則。

  • 違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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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第 21 條規定:「本會議各級人員處理事務,如有違誤、稽延,依相關作業規定處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