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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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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長為本會議首長,綜理本會議全般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第3條的規定,秘書長是國家安全會議的首長,負責綜理該會議的所有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根據這個法條,國家安全會議的秘書長有以下職責: 1. 綜理國家安全會議的所有會務,包括會議的組織和運作。 2. 負責指揮和監督所屬職員,確保他們按照會議的決議和指示執行工作。 例如,如果國家安全會議要制定一個關於國家安全政策的決策,秘書長就是負責組織相關會議、協助會議討論和決策,並監督會議決策的執行情況。秘書長也負責監督所屬職員的工作表現,例如確保他們按時完成指派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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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第 3 條規定:「秘書長為本會議首長,綜理本會議全般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