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長綜理會務其責任如左: 一、工作計劃之決定。 二、編制預算之扼要提示。 三、本會委員會及審議會之召集。 四、懲戒案件進行程序之查察指導。 五、本會工作之監督考核。 六、委員職員之任免獎懲。 七、重要文件之判行。 八、其他有關政務之處理。
根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第45條,委員長的責任包括: 1. 工作計劃的決定:委員長負責制訂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工作計劃。 2. 編制預算的扼要提示:委員長負責提供關於預算編制的基本指導。 3. 召集委員會和審議會:委員長負責召集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和審議會的會議。 4. 懲戒案件進行程序的查察指導:委員長負責指導和監督懲戒案件的進行程序。 5. 工作的監督考核:委員長負責監督和考核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工作。 6. 委員職員的任免獎懲:委員長負責委任和解聘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委員和職員,並負責對他們進行獎勵和懲罰。 7. 重要文件的判行:委員長負責對重要文件進行審查和批准。 8. 其他有關政務的處理:委員長負責處理其他與政務有關的事項。 根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委員長有多項責任和職責,包括工作計劃、預算編制、會議召集、懲戒程序指導、工作監督考核、職員任免獎懲、重要文件判行等。委員長在履行這些職責時,必須依法行事,確保公平、公正的公務員懲戒程序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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