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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 異動日期:100 年 08 月 24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本細則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制定之。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設書記廳分左列各科室: 一、文書科。 二、議事科。 三、總務科。 四、會計室。 五、統計室。 六、人事室。

各科置科長一人,就薦任書記官中派充之,掌理各該科事務。 書記官長為檢討業務得舉行書記廳會議;各科室主管認為必要時亦得舉行本科室會議。 前項會議記錄應呈書記官長閱。

各科得分股辦事,每股置股長一人,就本科書記官中派充之,分掌各該股事務。

各科室主管就所屬職雇員指定承辦事項後,應列表報告書記官長轉送委員長查,各科室職員於必要時得派兼辦其他科室事務。

各科室所擬稿件應有擬稿人及稿人署名,並註明年月日送請書記官長判行或轉請委員長判行。 凡屬例行稿件用簽稿並送辦法。

各科室稿件與其他各科室有關涉者應送請會簽。

凡送印文件如原稿,未經委員長或書記官長判行者,監印員不得蓋印,每日用印公文應由監印員將案由及顆數逐日登入稽印簿,送請書記官長閱。

各科室職雇員承辦事件必須隨到隨辦,其係緊急者尤應提前辦理,但有特別情形經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各科室職雇員對於承辦工作或與聞事務,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之規定有絕對保守秘密之義務。

定期應辦事項,一屆期末,承辦人員須即著手辦理;月計之件,不得逾越七日,年計之件,不得超過四十日。

本會每日辦公時間依照通令規定辦理,各職雇員應在考勤簿內簽到簽退。考勤規則另定之。

委員及職員因病或因事請假者,依照公務員請假規則辦理;職員請假日數未滿五日者及雇員請假由書記官准,職員請假在五日以上者及委員請假由委員長核准。

例假循例休息,但有緊要事件得臨時召集辦公。

每日下午散值後由書記官長派員值宿,例假日派員值日。

文書科職掌如左: 一、關於彙編工作計劃及報告事項。 二、關於文電撰擬事項。 三、關於收發文件事項。 四、關於繕寫文件事項。 五、關於校對及傳覽文件事項。 六、關於卷宗編檔保管事項。 七、關於書記廳會議之紀錄事項。 八、關於圖書之編輯及管理事項。 科長兼辦第一款事項,書記官一人承辦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事項,又一人承辦第三款及第六款事項,又一人承辦第四款事項,又一人承辦第四款及第七款事項。

每日收入文件由文書科摘由編號註明年月日時,登入總收文簿,送請書記官長分交各科室擬辦。 凡文件有直書委員長以下各員本人姓名及有秘密及親啟字樣者,他人不得開拆;如遇緊急文件或電報,應立時送由書記官長呈請委員閱,發下後再補行編號摘由。

凡送交文書科繕校之文件,以經委員長或書記官長判行者為限,餘由各科室自行繕校,但有特殊情形經書記官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繕校文件應按接繕先後次序辦理,但屬於速件者不在此限。

繕寫文件應由文書科科長分配所屬繕寫人員辦理,繕完後連同原稿繳還科長指定人員或自行校對。 前項校對人員,應於校對文件之末頁加蓋名戳以明責任。 繕寫人員每日應將繕寫公文件數、字數立簿登記送陳科長閱存查。

校對文件時,如發現繕寫錯誤,應即查照原稿改正,再行登簿送請蓋印。

每日發出文件由文書科摘由編號註明年月日時登入發文簿,隨將原稿送還各科室,但文件註明密字者無須摘由。

凡發出文件應用送達簿由收受機關或本人蓋章並註明收到字樣,郵寄者由郵局加蓋日戳並將郵局憑單回執保存。

各科室文卷除因特殊情形自行保管者外,其有應行歸檔者應將種別、類別、案由、件數、附件等項加記入歸檔文卷簿,隨簿送交文書科點收分別歸檔。 文卷歸檔後各科室承辦人員,如須調閱應用調卷證調取送還時再將調卷證收回。

議事科職掌如左: 一、關於懲戒案件編號分配及登記事項。 二、關於懲戒案件之申辯及調查事項。 三、關於議事日程編製及通知開會事項。 四、關於審議紀錄及整理事項。 五、關於議決書校對及印發事項。 六、關於議決案處理事項。 書記官一員承辦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事項,又一員承辦第二款及第五款事項,又一員承辦第二款及第六款事項。

懲戒案件到會時,由議事科編號送請書記官長轉呈委員長分配後,通知配受委員辦理,並即登入懲戒案件總簿及其他備查簿冊。 刑事終結再開始懲戒程序之案件,作為新收另行編號依照前項規定辦理。

懲戒程序進行中所收文件,議事科應查明登記,簽請書記官長呈請委員長批後通知配受委員核辦。

關於左列事項,議事科應負責稽查並隨時通知配受委員: 一、飭令申辯其申辯書已否送達。 二、申辯書應否通知監察院。 三、囑託調查其調查已否報告。 四、公示送達其公示日期已否屆滿。 五、移送法院或軍法機關之案件其刑事已否終結。 六、監察院移送案件將屆三個月該案件已否辦結。 前項通知應備通知單,第一第三及第五各款應聲明如有催詢之必要請即通知議事科辦理,對於第六款應聲明如未能在三個月內辦結時請將未能辦結情形通知議事科,轉報委員長查

每次審議會議事科,應先編印議程調集案卷,並將審查報告書於開會前二日,連同開會通知書分送各出席委員。 審議會場按主席委員出席委員及列席人員席次排列。

審議案件經主席委員宣告主文時,紀錄員應即記入審議錄;遇有重要或繁雜案件並應將各委員發言要點紀錄備查。

議決案件經配受委員製作議決書稿,議事科應將該件發交繕正送經主稿委員核定後,依次送請審查委員及出席委員分別審查及簽署。 前項議決書原本審簽完竣時,議事科應即校對,送請書記官長轉呈委員長察閱後,繕印正本分別呈報或送達。 校對議決書正本應以文書科為初校,議事科為覆校。 第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於覆校人員準用之。 議決書審簽完畢後至發出,以七日為限;並應依監察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儘先函達監察院。

同案中一人先議決,他人未結部份應由議事科注意,函知該關係機關,務須於辦結時函知本會以憑辦理。

議事科應就每案附辦案進度表一紙,將收受命令、申辯、調查、公示送達、提出審查報告、議決、審查、簽署、發送各日期填入,隨時送請委員長及配受委員閱,每屆月終並將收結案件及辦理情形分別表報委員長核閱。

總務科職掌如左: 一、關於公款出納事項。 二、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三、關於員工福利及衛生事項。 四、關於勤工管理及訓練事項。 五、關於公物購置及保管事項。 六、關於編製財產目錄及表冊事項。 科長兼辦第一款事項,書記官一人承辦第二款及第六款事項,又一人承辦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事項。

本會委員及職雇員俸薪公費等項,由總務科按月分別造冊,會同會計室、人事室送請書記官發,勤工工餉由總務科長核發。

本會經費由總務科照章存入國庫,動支時須憑總務科長、出納人員、會計主任及書記官長委員長印鑑向國庫支取。

本會一切用品,由總務科請購;價值在○元以內者得由總務科長核定,○元以上者由書記官長核定,○○元以上者由委員長核定;其他各種開支亦同。

前條用品購置後應由總務科連同單據送會計室驗收,並在原單據上加蓋驗收人員名章,該單據始為有效,會計室發覺商店所開發票應具手續或形式不具備者,得請總務科更換,凡手續齊全之發票除驗收人員及經手人蓋章外,並應送總務科長蓋章。

購進物品經驗收後由總務科保管,並應隨時分別登記財產明細帳及收發物品帳,發出時亦同。

各科室人員因公需用物品,應於領物單內填明物品名稱、數量簽名蓋章並經主管長官蓋章後送由總務科發。

每月終了五日內,總務科應將財產及物品增減收發餘存數量編製財產增減表,送會計室審後呈請書記官長核閱。

配置各單位器具公物,由總務科登記編號粘簽並填造清單,交由各單位保管使用,如有移動損壞,應即通知總務科登記。

本會財產除按月編報增減表外,並於年度結束期間由總務科實地查點後,依法編製財產目錄呈報。

會計主任一人,掌理會計室事務,書記官一人承辦本室記帳造表事項;統計員一人,掌理統計室事務;人事室主任一人,掌理人事室事務。

會計室、統計室、人事室之辦事細則另定之。

委員長綜理會務其責任如左: 一、工作計劃之決定。 二、編制預算之扼要提示。 三、本會委員會及審議會之召集。 四、懲戒案件進行程序之查察指導。 五、本會工作之監督考。 六、委員職員之任免獎懲。 七、重要文件之判行。 八、其他有關政務之處理。

書記官長承委員長之命,處理書記廳事務其責任如左: 一、指導書記廳職務之分配。 二、本會經費之依法支用。 三、委員長交辦事項及機要文件之辦理。 四、臨時提請委員長注意之重要事項。 五、本會交代事項之襄辦。 六、書記廳工作之監督考。 七、書記廳職員任免獎懲之擬議。 八、雇員任免獎懲之核定。 九、書記廳全部文稿之審核。 十、例行文件之判行。

各科室主管之責任如左: 一、長官交辦事件執行之擬議。 二、重要事件執行之擬議。 三、本管工作之監督考。 四、所屬職雇員任免獎懲之初步擬議。 五、本管文稿之審核。 六、例行事件之處理。

主管職員各就所承辦之事項負其責任。

本會委員辦案規則另定之。

本會為佐理事務得置學習書記官,其任用標準及學習規則另定之。

本細則自呈奉司法院核定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