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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科室主管就所屬職雇員指定承辦事項後,應列表報告書記官長轉送委員長查,各科室職員於必要時得派兼辦其他科室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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