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主管就所屬職雇員指定承辦事項後,應列表報告書記官長轉送委員長查核,各科室職員於必要時得派兼辦其他科室事務。
依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第5條的規定,各科室主管在指定承辦事項給所屬職雇員後,應該將相關資料列表報告給書記官長,由書記官長再轉送給委員長進行查核。此外,根據這條規定,各科室職員在必要時也可以被派兼辦其他科室的事務。然而,目前並未找到與此條規定有關的具體案例或相關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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