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所擬稿件應有擬稿人及核稿人署名,並註明年月日送請書記官長判行或轉請委員長判行。 凡屬例行稿件用簽稿並送辦法。
根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第6條,各科室所擬稿件應有擬稿人及核稿人署名,並註明年月日送請書記官長判行或轉請委員長判行。這意味著擬稿人在撰寫文件時需要在文件上簽名,核稿人也需要在文件上簽名確認。此外,文件上應註明送交書記官長或轉交委員長的日期以及判行意見。這條法規旨在確保文件的起草和審核過程明確,執行機構可根據此條規定進行例行工作的文件簽核和送達。例如,假設某政府機關需要起草一份報告,該報告應由擬稿人和核稿人簽名,並在文件上註明送交書記官長或轉交委員長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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