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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科室所擬稿件應有擬稿人及稿人署名,並註明年月日送請書記官長判行或轉請委員長判行。 凡屬例行稿件用簽稿並送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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