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得分股辦事,每股置股長一人,就本科書記官中派充之,分掌各該股事務。
根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4 條,各科可設立股,並且每個股都會有一位股長,股長是由科的書記官中派任職的,負責處理該股的事務。 範例:例如,在司法院的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中,法律科可以設立股,並且指派法律科的書記官擔任該股的股長,股長將負責處理該股的相關事務,例如審核懲戒案件的相關文件、彙整相關資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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