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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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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得分股辦事,每股置股長一人,就本科書記官中派充之,分掌各該股事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4 條,各科可設立股,並且每個股都會有一位股長,股長是由科的書記官中派任職的,負責處理該股的事務。 範例:例如,在司法院的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中,法律科可以設立股,並且指派法律科的書記官擔任該股的股長,股長將負責處理該股的相關事務,例如審核懲戒案件的相關文件、彙整相關資料等。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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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4 條規定:「各科得分股辦事,每股置股長一人,就本科書記官中派充之,分掌各該股事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